监理措施下的就劳许可附有哪些条件?勤务与报酬限制解说
2026/08/12
即便获得了就劳许可,也并非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地点和工作量。监理措施下的就劳许可附有若干条件。对于正考虑申请许可的读者而言,事先了解这些条件的内容,是重要的准备工作之一。本文将说明就劳许可所附的主要条件。
核心要点
- 用工单位由主任审查官依据雇佣合同予以指定。
- 自营业不在许可范围之内。
- 违法活动、风俗营业等被列为不适当职种。
- 报酬金额参考生活保护水准个别决定。
用工单位由主任审查官指定
就劳许可中的用工单位,由主任审查官依据雇佣合同予以指定。并非由被监理者自由选定工作单位后再获得许可,而是须事先出示雇佣合同内容,再由主任审查官予以指定。这一机制与依生计维持必要性、相当性逐案审查就劳可否的制度相辅相成,也是行政机关持续掌握就劳实况的一种方式。
存在不被认可的职种与经营方式
就劳许可仅限于与本邦公私机构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营业不在许可范围之内。职种方面也存在一定限制,违法活动、风俗营业、以及未妥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均被列为不适当职种。设置这些限制,意在保障被监理者生活稳定并确保就劳环境合法,申请许可阶段须留意避开此类职种。
报酬金额也有一定限度
报酬上限参考生活保护水准,并结合资产、收入及监理人预期援助等情况个别决定。也就是说,就劳许可审查的不仅是"能否工作",也包括"能获得多少报酬"。这体现了就劳应限于维持生计所必要且相当范围内的理念,即便获得许可,也不能超出该限度就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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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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