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可就劳在留资格时,还需要申请就劳许可吗?
2026/08/12
在被处以监理措施的人员中,也有部分人拥有允许就劳的在留资格。这种情况下是否仍需另行申请许可,是许多人心中的疑问。本文将说明在留资格有无与就劳许可申请之间的关系。
核心要点
- 拥有可就劳在留资格者,无需申请获取报酬活动的许可。
- 需要申请许可的是无在留资格或就劳受限的情形。
- 处于监理措施下的人员多数面临在留资格方面的问题。
- 首先应准确确认自身在留资格的状况。
拥有在留资格则无需申请
拥有可就劳在留资格者,无需申请获取报酬活动的许可。这是因为既已依据在留资格获准就劳,便无须再依监理措施重复取得另一项许可。许可申请制度本身,正是针对缺乏在留资格支撑就劳的情形而设计的。
为何存在这样的区分
监理措施是在不予收容的情况下推进退去强制手续的措施,本身并不左右在留资格的有无。因此,拥有在留资格者若被处以监理措施,其基于在留资格的就劳可否,将在监理措施之外的框架下另行判断。反之,无在留资格者,或在留资格效力存在争议者,则须在监理措施框架内,经审查生计维持必要性后,个别判断是否准予就劳。
实际情形需逐一确认
处于监理措施下的人员中,多数并无在留资格,或其在留资格效力正处于争议之中。因此实际上多数情形仍需申请获取报酬活动许可,但具体属于哪种情形,则因在留资格的有无及内容而异。在考虑就劳之前,首先准确确认自身在留资格状况,是避免陷入无许可就劳的出发点。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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