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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理者可以工作吗?退令发付前后的就劳规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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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理者可以工作吗?退令发付前后的就劳规则详解

被监理者可以工作吗?退令发付前后的就劳规则详解

2026/08/12

处于监理措施状态下的本人及其家人,常常会问:"能否通过工作来维持生计?"就劳是否被允许,会因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后而有很大不同,若不理解这一区别便贸然行动,可能招致意想不到的处罚。本文将梳理监理措施下就劳的可否及其前提程序。

核心要点

  • 退令发付前,经许可可在维持生计所需范围内就劳。
  • 退令发付后,原则上不允许就劳。
  • 拥有可就劳在留资格者,无需另行申请许可。
  • 无许可就劳可能成为监理措施撤销事由,并可能受到处罚。

退令发付前是否可以工作

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下,仅限于为维持生计所必要且相当的情形,经主任审查官许可后方可从事获取报酬的活动,即就劳。这是基于法44条の5第1项的处理方式,并非无条件允许就劳,生活必要性与相当性均需个别审查。若未经许可擅自工作,将被视为无许可就劳,不仅可能成为监理措施决定的撤销事由,还可能受到处罚。

退令发付后是否可以工作

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下,不允许就劳。这是因为发付退令后的被监理者,原则上应尽快从本邦退去。与退令发付前不同,发付后并未设置以生活必要性为由的许可机制,就劳本身即不在许可对象之列。退令的发付是改变监理措施性质的重要分水岭,且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令发付而当然失效,可见身柄状况会因退令有无而大不相同。

拥有在留资格时情况如何

拥有可就劳在留资格者,无需申请获取报酬活动的许可。不过,处于监理措施下的人员中,许多并无在留资格或正面临在留资格方面的问题,因此实际上多数情形仍需申请许可。就劳的可否,取决于监理措施的类型与是否拥有在留资格这两个因素,准确把握自身所处的情形,是避免陷入无许可就劳的关键。

关于本所

以下介绍本所曾承办的案件中,与本文主题关联较深的几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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