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监理人须随身携带决定通知书副本吗?与被监理者携带义务的区别
2026/08/12
本文写给即将担任监理人、想了解日常生活中须随身携带哪些文件的读者。被监理者本人被规定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而监理人是否也负有同样义务,本文依据已核实的事实加以确认。
核心要点
- 被监理者本人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持有在留卡者除外)。
- 相对而言,监理人不负有携带决定通知书副本的义务。
- 监理人的职责包括掌握生活状况并指导监督、应对咨询、配合报告请求、申报等。
- 是否负有携带义务的差异,体现了被监理者与监理人在制度上角色的不同。
被监理者本人负有怎样的携带义务
被处以监理措施的被监理者本人,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但持有在留卡者,不属于该携带义务的对象。这被认为是一种机制,用于确保被监理者在社会中生活时,能够证明自身身份。申报时也须本人亲自到场,而非邮寄,可见制度设想被监理者本人须在若干场合携带、出示相关文件。
监理人是否也负有同样的携带义务
另一方面,监理人不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副本的义务。监理人虽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指导监督、应对咨询、配合主任审查官报告请求、发生特定事由时申报等职责,但其身份不同于须对外证明自身在留及身柄状况的被监理者。因此,与被监理者本人不同,监理人并未被要求随时携带决定通知书副本。
这一差异体现在哪些方面
被监理者与监理人在制度上被要求承担的角色不同。被监理者是一边在社会中生活、一边接受退去强制手续的当事人,须证明自身身份;而监理人则是支持被监理者、并与主任审查官之间进行信息往来的一方。是否负有携带义务的差异,正是这种角色区别的一个体现。不过,在实际担任监理人的活动中,随身备有决定通知书副本等,某些场合下也可能是较为妥当的做法,详情请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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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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