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监理人可以收取报酬吗?金额限制、过度要求与利益冲突问题解析
2026/08/12
本文写给正考虑接受监理人角色、关心能否收取报酬的读者。监理人的职责绝非轻松,掌握生活状况、应对咨询等,都需要投入时间与精力。报酬的领取在制度上处于怎样的定位,本文依据已核实的事实加以确认。
核心要点
- 监理人收取报酬,在法律上并无金额限制。
- 监理人可依与被监理者一方的合意收取报酬。
- 但过度的报酬要求,可能构成监理人选定的撤销事由。
- 报酬问题也与监理人和被监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一制度性课题相关。
监理人可以收取报酬吗
监理人本身被允许收取报酬,法律上并未设定金额限制。监理人可依与被监理者一方的合意领取报酬。鉴于监理人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指导监督、应对咨询、配合报告请求、发生特定事由时申报等持续性职责,考虑到这些负担,收取报酬本身可以说是制度上所设想的机制。
即便金额没有上限,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虽然法律上对金额没有限制,但若报酬要求变得过度,则可能构成监理人选定的撤销事由。已核实事实中,将对被监理者提出不当高额要求,列为“不适宜继续任务”的例子之一。利用监理人身份,向被监理者要求与其能力不相称的负担,存在导致选定被撤销的风险,这一点须加以理解。报酬的水平及约定方式因个案而异,建议事先以书面等形式明确约定。
报酬问题与制度上的哪些课题相关
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不仅在报酬方面,还被指出存在利益冲突这一制度性课题。监理人负有向主任审查官申报被监理者违反条件等情形的法定义务,而被监理者却无法获得生活保护,原则上也不被给予健康保险,处于这样的境地下,报酬的约定方式可能影响双方的信赖关系。关东律师会联合会已将这种利益冲突的结构,指出为制度上的问题。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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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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