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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不适宜继续任务”指什么?违反申报与高额要求等事由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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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不适宜继续任务”指什么?违反申报与高额要求等事由解析

监理人“不适宜继续任务”指什么?违反申报与高额要求等事由解析

2026/08/12

本文写给关心担任监理人期间哪些行为会被视为问题的读者。监理人的选定,在被认定为不适宜继续任务时也可能被撤销。这与任务遂行困难不同,是设想监理人自身行为本身受到质疑的情形。哪些行为属于此类,本文依据已核实事实的记载加以整理。

核心要点

  • 当被认定为不适宜继续任务时,监理人的选定同样可能被撤销。
  • 具体例子包括违反申报、报告义务,以及对被监理者提出不当高额要求等。
  • 监理人的报酬本身没有上限,但过度的要求可能构成撤销事由。
  • 该事由被认为设想的是监理人自身行为存在问题的情形。

“不适宜继续任务”是怎样性质的事由

作为监理人选定撤销事由之一的“不适宜继续任务”,与任务遂行困难不同,被认为是设想监理人的适格性或行为本身受到质疑的情形。监理人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指导监督、应对咨询、配合报告请求、发生特定事由时申报这四项职责,若被认定未诚实履行这些职责,便可能被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任务。

具体列举了哪些行为

已核实事实中,将违反申报、报告义务,以及对被监理者提出不当高额要求等,列为不适宜继续任务的例子。前者被认为是设想监理人怠于履行配合报告请求或发生特定事由时申报这两项职责的情形。后者方面,监理人的报酬本身在法律上并无上限,可依合意收取,但若要求变得不当高额,便会在与被监理者的关系中被视为问题,可能构成撤销事由。

监理人应以怎样的态度履行职责

监理人既是被监理者身边可以商量的对象,同时也是须向主任审查官申报、报告的一方。基于这种双重身份,不对被监理者提出不当要求,并诚实履行申报、报告义务,是维持其选定的重要基础。不过,在支援被监理者与履行报告义务之间,有时也可能面临艰难的判断,若感到困惑,不应独自承担,建议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或律师咨询。

关于本所

若您对本文所述问题存有具体疑虑,欢迎与本所联系。本所一贯将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加以处理。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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