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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能担任监理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与无在留资格者一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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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不能担任监理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与无在留资格者一览解析

谁不能担任监理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与无在留资格者一览解析

2026/08/12

本文写给被家属或朋友请求担任监理人的读者,以及正在思考自己是否适合担任监理人角色的读者。监理人的范围相当广泛,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不能担任监理人的情形。哪些人被排除在外、为何设有这样的限制,理解这些内容,对于考虑是否接受监理人角色而言不可或缺。本文依据已核实的事实,整理不能担任监理人者的范围。

核心要点

  • 亲属、朋友、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均可担任监理人,范围较广。
  • 但未成年人不能担任监理人。
  • 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监理人职责者,同样不能担任监理人。
  • 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也不能担任监理人。

哪些人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并不限于被监理者的亲属或朋友。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多种身份的人士均可担任监理人。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并非仅凭与被监理者关系的深浅或职业单一决定。从实际运用情况看,九成以上被监理者的监理人由亲属或朋友担任,其余则由原雇主、律师、行政书士、支援者等担任。不过,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无条件担任,法律上设有若干不适格事由。

哪些人被规定为不能担任监理人

法律上明确规定不能担任监理人的,包括三类: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监理人职责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由于监理人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指导监督、应对咨询、配合报告请求、发生特定事由时申报等较重的职责,前提是须具备能够持续履行这些职责的身份与能力。之所以将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排除在外,也可能是因为监理人自身的在留状态若不稳定,便难以承担持续监理被监理者的角色。

若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不适格事由该怎么办

若对自己能否担任监理人存有疑问,不应自行判断放弃,而应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或律师咨询。监理人的适格性最终由主任审查官结合个别情况判断,并非仅凭形式上的身份属性一律决定。尤其是在健康状况或生活状况容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便获得选定,日后也可能被认定为任务遂行困难,因此在接受角色之前,客观审视自身状况同样重要。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在围绕警察警告处分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全面排斥警方主张的判决。本所专注于追问行政处分应受何种司法审查的诉讼。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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