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的同意如何证明?监理措施申请所需的承诺书与誓约书要点解析
2026/08/12
本文写给被请求担任监理人的家属、朋友,或律师等即将接受监理人角色的读者。要获得监理措施的决定,除被监理者本人提出申请外,还须提交能够证明监理人本人同意的文件。究竟以何种文件证明同意、由谁向何处提交,这些制度上的定位,对即将参与手续的读者而言十分重要。本文依据已核实的事实,整理同意的证明方式与申请手续的概况。
核心要点
- 申请监理措施决定时,须提交“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
- 申请原则上由被监理者本人提出,向其被收容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递交。
- 本人未满16岁或无法申请时,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代为申请。
- 申请文件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方式提出。
“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是怎样的文件
申请监理措施决定时,除申请书外,还须提交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该文件用于表明将成为监理人者同意承担监理人职责,并就特定事项作出誓约。由于监理人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指导监督、应对咨询、配合报告请求、发生特定事由时申报这四项职责,以书面方式明确其接受意愿被认为具有必要性。此外,还须一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收入及资产证明资料、住居证明资料等。
申请由谁向何处提交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被监理者本人提出。但本人未满16岁,或存在无法本人申请的情形时,可由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其他亲属代为申请。提交地点为被监理者所被收容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需要理解的是,即将担任监理人者并非单独提出申请,而是以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的形式,参与到被监理者一方的申请之中。
办理手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申请文件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方式。因此,须提前备齐所需文件,前往被监理者所被收容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办理。除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外,还须同时准备身份证明文件、收入及资产证明资料等多份文件,建议留出充裕时间推进准备工作。文件的具体格式及记载事项,可能因个案及各官署的实际运用而有所不同,详情请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