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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须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哪些情况下会被要求提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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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须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哪些情况下会被要求提交说明

监理人须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哪些情况下会被要求提交说明

2026/08/12

本文写给正在担任监理人,或正在犹豫是否接受监理人角色的家属、朋友。监理措施制度下,监理人负有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的职责,其中一项内容是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在哪些情况下会被要求报告?不履行又会产生什么后果?理解这些制度框架,有助于在决定是否接受监理人角色之前,对自身将承担的责任有具体的认识。本文仅依据已核实的事实,梳理报告请求与相关申报义务的定位。

核心要点

  • 监理人在法律上负有配合主任审查官报告请求的职责,属于四项法定职责之一。
  • 报告内容涉及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掌握、指导监督等方面。
  • 发生特定事由时,监理人还须在7日以内向主任审查官申报。
  • 违反申报、报告义务,可能面临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过料)。

监理人须配合的“报告请求”是怎样的职责

监理措施制度下,监理人在法律上负有四项职责: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就其咨询提供帮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以及在发生特定事由时于7日以内申报。配合报告请求即属于其中之一。主任审查官需要持续掌握被监理者是否遵守相关条件、其社会生活是否稳定,因此设有要求监理人提交报告的机制。决定是否接受监理人角色前,应当预先理解这是一项以持续参与为前提的职责。

掌握生活状况、进行指导监督具体指什么

监理人的首要职责,是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在必要时进行指导监督。这要求监理人持续了解被监理者的日常生活、条件遵守情况、居住及就业实态等。这并非单纯的形式性角色,而是希望监理人切实参与,帮助被监理者在社会中稳定生活,避免逃亡或违反条件。不过,具体应确认到何种程度、如何参与,会因被监理者的状况及与监理人的关系而异。如有不明之处,建议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

申报义务与报告请求之间是什么关系

当发生逃亡、违反条件、无许可就劳等特定事由时,监理人须在7日以内向主任审查官申报。申报事由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略有不同,但都以被监理者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为共同点。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与此类申报共同构成持续掌握被监理者状况的机制。此外,仅因被监理者逃亡这一事实本身,监理人不会受到处罚,但自知悉逃亡之日起7日以内的申报义务仍然存在,二者应加以区分理解。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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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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