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在哪些情况下必须在7日内向主任审查官申报?事由全面梳理
2026/08/12
监理人负有在出现逃亡、违反条件等情况时进行申报的义务,而且这项义务附有明确的期限。一旦不慎错过期限,便可能被处以过料,因此准确掌握哪些事由需要申报、以及应在何时之前完成申报,是不可或缺的功课。本文将对监理人的申报义务进行梳理。
核心要点
- 监理人在出现特定事由时,须于7日以内向主任审查官申报。
- 申报事由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有部分不同。
- 怠于申报或作虚假申报,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过料。
- 仅因被监理者发生逃亡这一事实本身,监理人并不会受到处罚。
监理人在出现哪些事由时需要申报?
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中,申报事由包括逃亡、毁灭证据、违反条件,无许可就劳或经营事业,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监理人联系方式变更,以及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终止等。在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中,申报事由则为逃亡,非法就劳或经营事业,违反条件,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监理人联系方式变更,以及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终止。两相对比可见,发付前使用"无许可就劳"、发付后使用"非法就劳"这一措辞差异,正反映了发付前经许可可以就劳、而发付后原则上不允许就劳这一制度差异。
申报的期限是多久?
出现上述事由时,监理人须在7日以内向主任审查官申报。在日常与被监理者的接触中,一旦察觉到违反条件等迹象,应尽快确认相关事实,并着手在期限内完成申报的准备。怠于申报或作虚假申报,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不过,仅因被监理者发生逃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导致监理人受到处罚,真正受到审查的是监理人是否切实履行了申报义务,这一点对拟担任监理人者而言尤为重要,应予理解。
申报义务与和被监理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应如何权衡?
监理人一方面负有申报义务,另一方面被监理者却处于无法获得生活保护、原则上也不享有健康保险的严峻境地,有时不得不出于生存需要而做出违反条件的行为。监理人一旦申报,被监理者便可能面临被收容等风险;若不申报,监理人自身又可能被追究义务违反的责任,这种紧张关系正是关东弁护士会连合会等机构所指出的制度性结构问题。监理人应在充分理解这种困境的基础上,平日多与被监理者沟通,并在问题恶化之前,及早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建立起相应的应对机制。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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