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决定如何申请?申请书、监理人承诺书等必备材料清单详解
2026/08/12
一旦开始考虑申请监理措施决定,接下来面临的现实问题便是"应向何处提交什么材料"。如果对窗口地点和所需材料一无所知,白白耗费时间,无论对本人还是家属都是不小的负担。本文将依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相关说明,梳理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地点、提交方式及所需材料。
核心要点
- 申请应向本人被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出。
- 申请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方式。
- 主要材料包括申请书、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身份证明文件等。
- 还需一并提交能证明收入、资产及住所的相关资料。
申请应向何处、以何种方式提出?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应向本人被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出。申请方式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申请。这一点在与监理措施相关的其他申请中同样适用,例如就劳许可申请、指定住居变更许可申请以及行动范围扩大许可申请。之所以要求窗口提交,可能是因为需要现场就申请内容进行确认或说明。无论如何,即便家属身处外地,也需要将材料本人直接送达窗口,这一点应事先有所了解。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监理措施决定申请的主要必备材料,包括申请书、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收入及资产的资料、能证明住所的资料等。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是拟任监理人理解自身职责并表示愿意承担的重要文件,因此拟任监理人有必要事先充分理解该制度的内容。收入及资产资料关系到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金额大小,乃至就劳许可是否必要,因此应尽量具体、完整地加以准备。住所证明资料则用于明确作为行动范围限制基准的居住地点。
准备材料时应注意什么?
这些材料并非只要满足形式要求即可,而是主任审查官判断"是否适宜不予收容"的重要依据。逃亡风险的程度、收容带来的不利影响程度等评价,往往会因提交资料的内容而产生较大差异,因此从材料准备阶段起,就应有策略地思考用哪些资料来支撑哪些事实。尤其是监理人候选人的资格情况以及收入、资产相关资料,往往直接关系到审查结果。为便于灵活应对窗口沟通或补充材料的要求,建议尽早咨询律师,有计划地准备好全套材料。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请求撤销跟踪骚扰规制法上的警告处分等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认定「警告并非单纯的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的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正面确认了处分性。本所长期专注于直接挑战行政措施本身的诉讼。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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