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决定申请谁可以提出?本人以外家属可代为申请的条件详解
2026/08/12
当被收容的本人身体状况不佳,或对日语手续感到不安时,家属很自然会考虑能否代为申请监理措施。然而,能够提出申请的人员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并非任何人都可以随意申请。本文将梳理可以提出监理措施决定申请的人员范围及其基本思路。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应由被收容的本人本人提出。
- 本人未满16岁或本人无法申请时,同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可代为申请。
- 申请应向本人被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出。
- 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往往需要结合个别情况加以判断。
谁可以提出申请?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应由被收容的本人本人提出。不过,当本人未满16岁,或因健康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与本人同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可以代为申请。家属往往因为担心本人,希望尽快自己出面处理,但首先应理解由本人申请是原则,进而确认是否存在本人无法申请的具体情形,这是办理手续的第一步。这一思路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均同样适用。
家属可以申请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当本人未满16岁,或存在使本人无法申请的具体情形时,与本人同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即成为申请的主体。"其他亲属"的范围以及本人无法申请的具体情形,往往因个案而异,难以给出统一标准。实务中通常通过会面或差入等方式确认本人的意愿,同时整理家属能够准备的相关材料。由于能够选定合格的监理人也是监理措施的要件之一,若代为申请的家属本人拟担任监理人,还需一并考察其自身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申请应向何处提出?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应向本人被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出。关于申请窗口及具体准备事项,首先应向所辖官署进行确认。申请时除了需要能够选定合格的监理人外,还需要主任审查官综合考量逃亡等风险的程度、收容给本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程度等情况后,认定不予收容较为适宜,而申请材料的内容会对这一判断产生重要影响。谁来申请这一入口问题,与准备哪些材料这一实质问题密切相关,建议尽早咨询律师,统筹规划整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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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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