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理者需要申报什么?申报周期、事项、本人到场与通知书携带要求详解
2026/08/12
在获准适用监理措施、得以在社会中生活之后,接下来最需要了解的就是日常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对被监理者本人而言,定期申报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提前掌握申报的时间、内容与方式,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不安。本文将依据相关条文,梳理申报的周期、事项及注意事项。
核心要点
- 申报应在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内、于指定日期向主任审查官提出。
- 申报事项包括条件遵守情况、生活状况以及与监理人的联系情况等。
- 申报不接受邮寄方式,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 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负有携带义务,持有在留卡者除外。
申报的频率是多久一次?
被监理者需要在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内、于指定的日期向主任审查官进行申报。该申报义务的依据条文,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有所不同,这也反映出两个阶段在监理措施的要件与效力上本就存在差异,具体应适用哪一套规则,需先明确所处阶段。由于条文只规定了"不超过3个月"的范围,具体指定的申报频率会因个案而异。一旦错过指定的申报日期,如后文所述,可能成为监理措施决定被撤销的事由,因此建议与监理人共同管理好申报日程,留出充分的准备时间,避免遗漏。
需要申报哪些内容?
申报事项主要包括条件遵守情况、生活状况以及与监理人的联系情况等。监理措施附带住居指定、行动范围限制、传唤到场义务等多项条件,被监理者需要定期就自己是否切实遵守这些条件进行报告。生活状况的申报是为了让主任审查官掌握被监理者在社会中的实际生活情况,而与监理人的联系情况同样是重要的确认事项。若申报内容存在遗漏或虚假,不仅可能牵连监理人的申报义务,也可能成为监理措施决定被撤销的事由,因此平时养成记录的习惯、确保申报内容准确,十分必要。
申报方式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申报不接受邮寄方式,必须由被监理者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即使因身体不适或路途遥远而行动不便,也应首先与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联系咨询,而非自行判断可否缺席。此外,被监理者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除持有在留卡的情形外,须随时携带该通知书。在外出时可能被要求核实身份,因此妥善保管好通知书、避免遗失,在实务中同样十分重要。遵守申报日期并携带好必要文件,这些看似琐碎的积累,正是维持监理措施下社会生活稳定的基础。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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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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