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必须一直随身携带吗?携带义务与例外情形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必须一直随身携带吗?携带义务与例外情形

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必须一直随身携带吗?携带义务与例外情形

2026/08/12

"每次外出是否都必须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我们经常收到此类咨询。结论是,该通知书的携带义务并非一律适用,而是依据是否持有在留卡而有所不同。本文将梳理携带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未携带时可能面临的处理方式。

核心要点

  • 被监理者原则上负有随身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
  • 持有在留卡的情形,则不属于该携带义务的适用对象
  • 未携带通知书将面临1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处罚
  • 监理人不负有随身携带该通知书副本的义务

携带义务的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被监理者原则上负有随身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不过,若持有在留卡,则不属于该携带义务的适用对象。这可以理解为,由于在留卡本身即具有身份证明文件的功能,因此没有必要再要求重复携带通知书。因此,本人是否持有在留卡,将决定是否需要在日常生活中随身携带该通知书。首先应确认自己属于哪一种情形,这是理解该问题的出发点。

未携带会有什么后果

未持有在留卡的被监理者若未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将面临1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处罚。该处罚的设置,是为了在必要场合能够迅速确认被监理者的身份及监理措施的内容,属于制度上的保障措施。为避免在外出时因未携带而被指出问题,建议将该通知书作为日常需要随身携带的文件对待,妥善保管以防遗失或损坏。若不慎遗失,不应自行判断,而应尽快向负责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咨询。

监理人是否也负有携带义务

与被监理者本人不同,监理人不负有随身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副本的义务。这是因为监理人所处的立场是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加以指导监督等其他职责,并未以携带通知书本身的形式对其课以义务。不过,监理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负有7日内申报的责任,其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与被监理者有所不同,因此不能因为没有携带义务,就理解为其责任较轻。准确把握各自立场所对应的义务内容十分重要。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