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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决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必要性取消与裁量性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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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决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必要性取消与裁量性取消

监理措施决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必要性取消与裁量性取消

2026/08/12

"获得监理措施后终于可以在社会中生活了,但究竟做出什么行为会导致决定被取消?"——被监理者本人及其家人常常抱有这样的不安。监理措施决定的取消分为两种:必须取消的情形,以及由主任审查官裁量决定是否取消的情形。本文将梳理取消事由的结构,以及因退去强制令书发付而当然失效的制度安排。

核心要点

  • 取消事由分为必然取消的必要性取消事由与裁量性取消事由两类
  • 未按期缴纳保证金或没有新的监理人属于必要性取消事由
  • 逃亡、违反条件、非法就劳等属于主任审查官裁量取消的事由
  • 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

必然被取消的情形有哪些

入管法第44条之4第1项及第52条之4第1项规定了两项必要性取消事由:一是未在缴纳期限内缴纳保证金,二是没有新的监理人。这两项事由不存在主任审查官裁量的余地,只要符合要件即会被取消。保证金由主任审查官在认为必要时决定,金额在不超过300万日元的范围内根据个案情况确定,未成年人则不超过150万日元。若监理人因辞任或被取消资格等原因而空缺,能否及时选定新的监理人,将决定监理措施能否得以维持。

由裁量决定取消的情形有哪些

与此相对,第44条之4第2项及第52条之4第2项规定的裁量性取消事由包括:逃亡,或有相当理由怀疑将要逃亡;违反条件;未申报或作虚假申报;从事非法就劳。即便符合上述事由,是否取消仍由主任审查官裁量判断,并非必然导致取消。不过,监理人负有在特定事由发生后7日内申报的责任,这使被监理者的违反条件等情况容易被主任审查官掌握,需要留意这一制度结构。这一申报义务,有时会给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的关系带来紧张。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会发生什么

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具有不同于其他取消事由的特点。一旦退去强制令书发付,此前的发付前监理措施无需经过取消程序,即依据法第44条之8当然失效。因此,即便通过监理措施在社会中获得了相对稳定的生活,这种稳定也会因退去强制令书发付这一程序推进而受到影响,失效后能否再获得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便成为新的问题。理解人身状态的稳定性受制于退令发付与否这一结构,对把握今后的走向十分重要。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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