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能获得监理措施?要件与主任审查官的裁量标准
2026/08/12
"我能否获得监理措施?""想让家人担任监理人,但是否符合条件?"——我们经常收到此类咨询。监理措施并非人人都能理所当然获得,前提是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并由主任审查官判断没有收容的必要。本文将梳理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后各自不同的要件,并解说判断的关键要点。
核心要点
- 获得监理措施的前提是能够选定担任监理人的人选
- 发付前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发付后依据第52条之2,条文依据不同
- 主任审查官需综合考量逃亡可能性等因素,认定不予收容为相当
- 截至令和6年末,监理措施决定合计1,123件,假释放(仮放免)仅127件
获得监理措施的共同前提是什么
无论是发付前还是发付后,获得监理措施的前提都是能够选定担任监理人的人选。监理人可以由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广泛身份的人担任,但未成年人、因精神机能障碍而难以履行职责者,以及不具备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若找不到合适的监理人,获得监理措施本身也会变得困难,因此首先应确认身边是否有人愿意承担监理人一职,这是研究该问题的出发点。
发付前与发付后的要件有何不同
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第1项及第6项,要件是综合考虑逃亡、毁灭证据的可能性程度以及因收容而遭受不利的程度等情况后,主任审查官认定不予收容为相当。相对地,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依据第52条之2第1项及第5项,要件是综合考虑逃亡、非法就劳的可能性程度等情况后,主任审查官认定在能够遣返之前不予收容为相当。二者考量重点不同,发付后阶段更侧重遣返的可实现性。
实际获批比例如何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资料,自施行至令和6年末,监理措施决定合计1,123件,其中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相比之下假释放(仮放免)合计仅127件,其中发付前42件、发付后85件。这一数字显示监理措施的运用范围明显多于假释放,但是否认定不予收容为相当,须由主任审查官根据逃亡可能性程度等个别情况判断,并非只要满足条件就当然获得批准。
关于本所
若您对本文所述问题存有具体疑虑,欢迎与本所联系。本所一贯将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加以处理。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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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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