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外国人监理措施是什么制度?入管厅问答与律师逐条解说
2026/08/12
经常有被收容者本人及其家人向我们咨询:"在入管厅官网上看到监理措施这个词,但不清楚具体是什么制度"。监理措施是日本2023年(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后新设的制度,其目的是在不收容的情况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本文将结合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问答内容,从律师的角度对该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梳理,帮助读者建立整体认识。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在监理人监督下、不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
- 该制度由令和5年(2023年)修订入管法新设,于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
-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后所依据的条文与要件并不相同
- 制度的运用实绩及监理人的构成情况可从入管厅统计数据中确认
监理措施究竟是一种什么制度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督之下,一方面防止被监理者逃亡等,一方面允许其在社会中生活,不予收容而继续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一种措施。在以往以收容为原则的退去强制程序中,该制度首次以明文形式规定了收容以外的选择方案,这是其重要特点。该制度依据的是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于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对被收容者本人及其家人而言,程序推进期间人身是否受到拘束,将直接影响到日常生活,因此有必要首先理解该制度具有"收容替代措施"的性质。
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有何不同
监理措施分为两种类型。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前阶段的监理措施,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的规定;发付之后阶段的监理措施,则依据第52条之2以下的规定。二者在要件与效果上均有所不同,因此明确本人或家人处于哪一阶段,是理解该制度的第一步。发付前阶段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尚未确定,而发付后阶段退去强制已经确定。由于不同阶段主任审查官所考虑的因素及后续可采取的措施均有差异,切勿混淆。
该制度的实际运用情况如何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运用状况》,施行后至令和6年末,监理措施决定共计1,123件,其中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相比之下,假释放(仮放免)合计127件,其中发付前42件、发付后85件。此外,在监理人的构成方面,九成以上为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其余包括原雇主、律师、行政书士及支援者等。这些数据表明监理措施正逐渐成为替代假释放的主要选择,但个案中能否获得监理措施,仍需依据具体情况个别判断。
关于本所
如您在监理措施或退去强制手续方面遇到困难,欢迎向本所咨询。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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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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