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订入管法全貌——监理措施、送还停止效力例外与补充性保护
2026/08/12
2023年通过的修订入管法于2024年6月10日正式施行,除创设监理措施制度外,还带来了多项重要变化。在理解各个具体议题之前,先掌握此次修法的整体框架十分有益。本文将梳理监理措施、送还停止效力的例外、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等此次修法的主要支柱内容。
核心要点
- 2023年修订入管法于2024年6月10日施行
- 新设了不予收容而推进程序的监理措施制度
- 对第三次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等,设立了送还停止效力的例外
- 新设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截至2024年底已认定1663人
监理措施制度的创设
此次修法的支柱之一,是监理措施制度的创设。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督下,一方面防止逃亡等情形,一方面允许在社会中生活,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分为退令签发前(第44条の2以下)与签发后(第52条の2以下)两种类型。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自施行起至2024年底,监理措施决定共计1123件,假释放(仮放免)为127件,监理人中九成以上由被监理者的亲属、熟人担任。同时,还新设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
送还停止效力的例外与补充性保护
此次修法也对送还停止效力作出调整,对第三次以后提出的难民认定申请等,设立了送还停止效力的例外。此外,还新设了补充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其对象为虽不符合难民条约所定难民要件,但如同为躲避冲突而逃离本国者等应准用难民待遇予以保护之人。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共有1663人被认定为补充性保护对象(其中2人为2023年度认定),定住支援项目的受讲者为212人。
在留特别许可考量因素的法定化等
此外,由法务大臣裁量决定的在留特别许可,此次修法也将其考量因素予以法定化(第50条)。相关配套运用还包括:处于非法滞留状态的外国人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告的"出头申告"制度,以及针对符合一定要件的非法残留者、不经收容即令其出国的出国命令制度。此外,日本文部科学省还就监理措施对象人员子女的入学事宜发出了相关通知。这些制度相互关联,共同构成围绕退去强制程序的整体制度框架。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在请求撤销跟踪骚扰规制法上的警告处分等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认定「警告并非单纯的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的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正面确认了处分性。本所长期专注于直接挑战行政措施本身的诉讼。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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