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期间为何没有设置上限
2026/08/12
"收容究竟要持续到什么时候?"——对于家属正被长期收容的读者而言,这是一个切身的问题。与刑事程序中的羁押不同,入管收容并未设有明确的期间上限。即便在2023年修订入管法引入监理措施制度之后,这一点依然没有改变。本文将依据已公开的事实,说明围绕收容期间上限这一问题的制度现状。
核心要点
- 入管收容并未设有期间上限,2023年修法后这一点依然没有改变
- 修法设立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
-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指出,即便有此复核,缺乏期间上限的问题依然存在
- 有指出称,改革尚未充分回应人权事务委员会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建议
收容期间没有上限的现状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指出,退令收容没有期间上限,是修法后依然未获纠正的问题之一。与刑事程序中的羁押不同,入管收容在持续期间本身并未设有法律上的上限。即便2023年修订入管法引入了监理措施制度,并新设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这一点依然没有改变。需要注意的是,设有复核收容是否必要的机会,与收容持续期间本身是否设有上限,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每三个月复核一次的实效性如何
2023年修法设立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与此复核相关的报告共计128件,其中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件数为10件。对这一数字应如何评价,或许存在不同看法,但设立复核机会本身,可视为对防止收容无限期持续具有一定意义。不过,若复核结果判断为应继续收容,此后究竟还将持续多长时间,法律上并未设有相应的约束。
为何没有设置期间上限
关于为何未设置期间上限,就已公开事实的范围而言,尚未确认有明确的立法说明。但关东律师会联合会将收容必要性未被明确规定为要件、收容决定缺乏司法审查、退令收容没有期间上限这三点作为一体的问题加以指出,并认为这些均未充分回应人权事务委员会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缺乏期间上限,与收容要件不明确、缺乏司法审查一样,被视为今后制度检讨中的重要议题。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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