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司法审查的身柄拘束——修法后依然存在的课题
2026/08/12
在刑事程序中的逮捕、羁押等身柄拘束措施,通常都预设有法院的介入。那么,入管收容又是怎样的情况呢?尽管监理措施的引入改变了围绕收容的部分规律,但收容决定本身是否受到司法审查,是另一个需要单独审视的问题。对于家属正被收容的读者而言,理解这一点十分重要。本文将依据已公开的事实进行说明。
核心要点
- 2023年修订设立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
- 但收容决定的司法审查,在修法后依然未被引入
-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将这一点指为国际人权法层面的问题
- 有指出称,改革尚未充分回应人权事务委员会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建议
收容决定是如何作出的
根据入管法,无论退令签发前还是签发后,收容以及监理措施决定的判断均由主任审查官作出。就监理措施决定的要件而言,退令前须综合考量逃亡、毁灭证据的可能性程度以及收容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益程度等情况,认定不予收容为适当;退令后则须考量逃亡、非法就劳的可能性程度等情况,认定在可以遣返之前不予收容为适当。这些判断均委托给作为行政机关的主任审查官,在收容决定的场合,并未设有法院介入其判断过程的机制。
2023年修法设立的复核规律
2023年修订入管法新设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与此复核相关的报告共计128件,其中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件数为10件。这一规律将持续审视收容是否必要的机制在法律层面予以确立,但该复核同样是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进行的,并不伴有法院的审查。
为何缺乏司法审查会被视为问题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指出,收容必要性并未被明确规定为要件、收容决定缺乏司法审查、退令收容也没有期间上限,这些问题在修法后依然未获纠正。在此基础上,该联合会认为,改革尚未充分回应人权事务委员会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身柄拘束的判断过程缺乏法院介入,意味着外部难以对其妥当性进行检验,这一点被指出为2023年修法后依然遗留的课题。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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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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