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意拘禁与监理措施——从自由权规约第9条出发的视角
2026/08/12
"收容究竟受到怎样的法律约束?"——不少家属正被长期收容的读者,都曾向本所提出这样的疑问。思考这一问题时,一个重要的视角,便是国际人权法上禁止任意拘禁这一原则。本文将从自由权规约第9条第1项出发,说明监理措施在这一框架中的定位。
核心要点
- 有观点认为,仅以正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中为由进行无条件、无期限收容,构成任意拘禁
- 这一观点以宪法第31条及自由权规约第9条第1项为依据
- 2023年修订引入了监理措施制度,并设立每三个月复核一次的规律
- 收容期间上限与司法审查,在修法后依然未被引入
禁止任意拘禁是怎样的理念
自由权规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项禁止任意逮捕、拘留。从这一观点出发,鉴于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收容",有力观点主张,仅以正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中为由而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构成任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及自由权规约第9条第1项。收容要件不明确、且期限没有上限的状态持续存在,正是这一议题的核心问题意识所在。
监理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回应了任意拘禁问题
2023年修订入管法引入了监理措施制度,即在监理人的监督下不予收容而推进程序,同时设立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这可视为将持续审视收容是否必要的机制在法律层面予以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可评价为对任意拘禁争议的回应。不过,据统计,在128件复核报告中,实际被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仅为10件,该复核规律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实效,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依然遗留的课题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指出,收容必要性并未被明确规定为要件、收容决定缺乏司法审查、退令收容也没有期间上限,这些问题在修法后依然未获纠正。在此基础上,该联合会认为,改革尚未充分回应人权事务委员会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从禁止任意拘禁的视角来看,监理措施的引入虽迈出了一步,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相关课题,这是目前被提出的评价。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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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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