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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中的"可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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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中的"可以收容"

如何解读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中的"可以收容"

2026/08/12

翻阅入管法条文时,或许有不少读者会注意到,关于收容的规定使用的是"可以收容"这一表述。如何解读这一措辞,实际上是思考监理措施、假释放(仮放免)等非收容选项定位问题的重要出发点。对于家属正被收容的读者而言,理解这一条文结构,同样有助于思考今后的应对方式。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收容"
  • 从这一措辞难以直接解读出强制收容的义务,因此存在裁量余地的观点被提出
  • 有观点主张,仅以正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中为由进行无条件、无期限收容,构成任意拘禁
  • 2023年修订设立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

条文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规定退令签发前的收容,第52条第5项规定退令签发后的收容,二者均仅使用"可以收容"这一表述。并非"必须收容"这样的义务性规定,而是采用了"可以……"这种裁量性规定的形式,这正是本议题的出发点。不过据指出,实务中长期以来只要符合要件便原则上予以收容,条文文字与实务运用之间似乎存在落差,这正是该争议背后的问题意识。

主张应当承认"不予收容裁量"的观点

既然条文表述为"可以收容",便有力观点主张,不予收容的裁量权理应同样获得承认。持此立场者认为,仅以正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中为由而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构成任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及自由权规约第9条第1项。这一论点从条文解释的角度,为监理措施、假释放(仮放免)等非收容措施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支撑。不过,这一解释在实务中被采纳到何种程度,目前仍处于争议之中。

2023年修法对这一议题作出了怎样的回应

2023年修订入管法在引入监理措施制度的同时,设立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这可视为将持续审视收容是否必要的机制在法律层面予以确立,是将"可以收容"这一规定的意旨具体化于实务运用的举措之一。但收容期间上限以及收容决定的司法审查,均未随之引入,尚难说已全面回应围绕条文解释展开的各种争议。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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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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