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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是否已经克服了"全件收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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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是否已经克服了"全件收容主义"

监理措施是否已经克服了"全件收容主义"

2026/08/12

长期以来,日本入管法针对被纳入退去强制程序的外国人,一直采取原则上予以收容的运用方式,这被称为"全件收容主义",多年来一直是争议焦点。2023年修订入管法引入监理措施制度,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不予收容的选项,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全件收容主义式的运用已被克服?对于正在考虑是否承担监理人角色的读者而言,理解这一制度的定位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收容",并未强制要求收容
  • 由此有力观点主张,不予收容的裁量权同样应当获得承认
  • 2023年修订引入监理措施制度,并设立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
  • 但收容期间上限与收容决定的司法审查,在修法后依然未被引入

"全件收容主义"是怎样一种理念

全件收容主义,是指只要符合要件,就原则上对被纳入退去强制程序的外国人予以收容的一种运用理念。其背景在于,入管法第39条第1项与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收容"。尽管条文文字上赋予的是裁量权,但实务中长期采取原则收容的运用方式,这一现象多年来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有力观点主张,不予收容的裁量权理应获得承认,仅以正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中为由而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构成任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及自由权规约第9条第1项。

引入监理措施制度带来了怎样的变化

2023年修订入管法引入了监理措施制度,即在监理人的监督下,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同时,还设立了每三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律。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用情况,与此复核相关的报告共计128件,其中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件数为10件。像这样,将持续审视收容必要性的机制在法律层面予以确立,本身可视为对以往运用方式的一种转变。

依然遗留的课题

不过,监理措施制度的引入,并未同时带来收容期间上限或收容决定司法审查等制度安排。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指出,收容必要性并未被明确规定为要件、收容决定缺乏司法审查、退令收容也没有期间上限,这些问题在修法后依然未获纠正。监理措施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不予收容这一选项,具有一定意义,但就全件收容主义争议的核心部分而言,尚不能说已经得到根本解决。

关于本所

为便于考虑咨询的朋友了解,以下介绍本所的体制及过往承办案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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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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