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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制度面临的批评——关东律师会联合会理事长声明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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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制度面临的批评——关东律师会联合会理事长声明的争议焦点

监理措施制度面临的批评——关东律师会联合会理事长声明的争议焦点

2026/08/12

监理措施作为一种无需收容即可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而被引入。然而,随着其运用逐渐固化,律师会等法律专业团体也开始指出该制度本身在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关东律师会联合会即为其中之一。对于正在考虑是否承担监理人角色的家属而言,了解这些批评的内容,对自身的判断十分重要。本文将介绍其中被提出的主要争议焦点。

核心要点

  •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指出,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存在结构性的利益冲突
  • 若监理人由律师担任,其保密义务可能与入管法上的申报义务发生冲突
  • 附有罚款(过料)制裁的申报义务,被指出有破坏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信赖关系的风险
  •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要求废止监理措施制度,并主张善用假释放(仮放免)制度

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什么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理事长声明指出,监理措施制度存在结构性的利益冲突。监理人依法负有向主任审查官申报被监理者违反条件等情况的义务,而被监理者却无法获得生活保护,原则上也不被提供健康保险。因此,被监理者有可能出于生存需要而不得不违反条件。此时,若监理人依义务如实申报,被监理者便可能直接面临被收容或被逮捕的风险。对于拟担任监理人的人而言,这一结构可能迫使其在关键时刻作出艰难抉择,因此在承担该角色之前,有必要充分理解这一点。

律师担任监理人所面临的困境

监理人的适格者范围也包括律师。然而据指出,若律师担任监理人,其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可能与入管法赋予监理人的申报义务发生冲突。若选择申报,可能构成违反保密义务;若不申报,又可能被指违反入管法上的义务,无论作何选择都可能招致问题。这一点在律师同时担任被监理者的代理人与监理人时尤为突出,被视为制度设计上的一大课题。

支援者、亲属承受的负担与制度评价

附有罚款(过料)制裁的申报义务,被指出存在破坏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信赖关系的风险。此外,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指出,收容必要性并未被明确规定为要件、收容决定缺乏司法审查、退令收容也没有期间上限等国际人权法层面的问题,在此次修法后依然未获纠正,认为该制度尚未充分回应人权事务委员会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基于上述评价,该联合会明确主张废止监理措施制度,转而善用假释放(仮放免)制度。

关于本所

本所是同时办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的法律事务所。因为仅凭其中一方,往往难以守住委托人的在留资格。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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