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监理措施决定者中无人下落不明——防止逃逸机制的实际运作
2026/08/12
"如果通过监理措施获释,会不会就此逃跑?"——在犹豫是否承担监理人角色的亲属、熟人中,本所经常听到这样的担忧。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用情况,截至2024年底,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员中,尚无一人下落不明。本文将结合监理人的责任与被监理者的申报义务,说明支撑这一事实的制度机制。
核心要点
- 截至2024年底,官方公布获监理措施决定者中无人下落不明
- 被监理者须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指定日期,本人亲自到场向主任审查官申报
- 监理人须在获悉逃亡等事由之日起七日内申报
- 违反条件逃亡或不应传唤者,可处一年以下拘禁刑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下落不明者为零"是如何实现的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用情况,截至2024年底,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员中尚无一人下落不明。不过需要留意的是,这一数字仅是制度自2024年6月10日施行以来约半年的有限期间内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今后也会持续保持同一水平。支撑这一成绩的机制包括:住居的指定、行动范围的限制(原则上限于指定住居所在都道府县区域内)、须应传唤到场的义务等条件,以及被监理者本人的申报义务、监理人对生活状况的掌握与指导监督责任。正是这些机制的多重叠加,构成了防止逃亡的整体框架。
被监理者须承担哪些申报义务
被监理者须在不超过三个月的范围内被指定的日期,向主任审查官申报(退令前依据第44条の6,退令后依据第52条の5)。申报内容包括条件的遵守情况、生活状况、与监理人的联系情况等。该申报不接受邮寄方式,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此外,除持有在留卡的情形外,被监理者还须随身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这些义务均是为实现防止逃亡这一制度目的而设,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负担,却是维持不被收容状态的前提条件。
若发生逃亡,被监理者与监理人将面临什么
若违反条件逃亡,或不应传唤到场,被监理者可处一年以下拘禁刑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罚金。若未随身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则可处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另一方面,仅因被监理者逃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使监理人受到处罚。但监理人负有自获悉被监理者逃亡之日起七日内申报的义务,若违反该申报、报告义务,则可处十万日元以下罚款(过料)。监理人同时还负有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的责任,这些复合机制共同促成了"下落不明者为零"的实际成果。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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