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1123件与假释放127件:身柄解放的实务重心已经转移
2026/08/12
"应该怎样才能让被收容的家人重获自由?"——每天都有家属带着这样的疑问前来本所咨询。此前,假释放(仮放免)一直是身柄解放较为人熟知的途径。但自2024年6月10日修订后的入管法施行以来,日本设立了监理措施这一新制度。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用情况,监理措施决定件数达到1123件,而假释放(仮放免)仅为127件。本文将结合条文结构,说明这一数字背后的实务变化。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决定共计1123件(退令前647件、退令后476件),远超假释放(仮放免)的127件
- 监理措施分为退令前(入管法第44条の2以下)与退令后(第52条の2以下)两种类型,要件不同
- 九成以上的监理人由被监理者的亲属、熟人担任
- 退令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而当然失效(第44条の8)
为何监理措施成为身柄解放的实务重心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2023年修订入管法运用情况(自2024年6月10日施行至2024年底),监理措施决定共计1123件,其中退令前647件、退令后476件;相比之下,假释放(仮放免)仅127件,其中退令前42件、退令后85件。监理措施是在监理人的监督下、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其要件与程序均在条文上有明确规定。与假释放(仮放免)长期依赖主任审查官的裁量运用不同,监理措施是作为法定制度设计的。这一数字差距,反映出身柄解放实务的重心正逐步转向制度更为完善的监理措施。
退令前与退令后有何不同
监理措施分为两类。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前的监理措施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の2以下,签发后的监理措施则规定于第52条の2以下,两者的要件与效果均不相同。退令前,除须能够选定监理人之外,还须由主任审查官综合考量逃亡、毁灭证据的可能性程度以及收容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益程度等情况,认定不予收容为适当。退令后,则改为考量逃亡、非法就劳的可能性程度等情况,由主任审查官认定在可以遣返之前不予收容为适当。若不明确区分当事人所处的阶段而笼统讨论监理措施,容易导致应对方向出现偏差,因此首先应厘清自身处于哪一阶段。
监理措施会因退令签发而失效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退令签发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而当然失效(第44条の8)。也就是说,即便在退令前阶段已经通过监理措施使身柄状态趋于稳定,一旦此后签发退去强制令书,身柄状态仍将重新接受审查。此时,申请退令后的监理措施(第52条の2以下)便成为可考虑的选项之一。由于身柄的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退令是否已经签发,无论对本人还是家属而言,随时了解退去强制程序所处的阶段都十分重要。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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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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