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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件复查报告仅10件转为监理措施:如何解读这一运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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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件复查报告仅10件转为监理措施:如何解读这一运用数据

128件复查报告仅10件转为监理措施:如何解读这一运用数据

2026/08/12

「虽然听说有复查制度,但实际上究竟发挥了多大作用」——不少人心存这样的疑问。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统计,在有关收容必要性复查的128件报告中,最终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仅有10件。本文将结合对制度的评价,解读这一数字所反映的意义。

核心要点

  • 三个月复查报告共128件,其中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仅10件。
  • 监理措施决定总数为: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合计1,123件。
  • 监理人中九成以上为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
  •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呼吁废除监理措施制度,并善用假释放制度。

确认统计数据的内容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的运用状况》,自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至令和6年末,有关收容必要性三个月复查的报告共128件,其中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为10件。同一期间监理措施决定的总数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合计1,123件;假释放为发付前42件、发付后85件,合计127件。准确把握这些数字,是思考制度实际运用状况的出发点。

如何解读这些数字

在128件复查报告中,仅10件转为监理措施决定,这一结果可能提示:即便存在复查的机会,收容仍在多数案件中得以持续。另一方面,监理措施决定的总数达到1,123件,说明在复查场合之外,被处以监理措施的案件数量也相当可观。监理人中九成以上为被监理者亲属或熟人这一统计,则反映出监理人的承担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身边之人的现实状况。

对制度的评价与今后的视角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指出,监理人一方面负有申报被监理者违反条件情况的义务,另一方面被监理者却因无法获得生活保护等公共生活保障而不得不违反相关条件,二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结构性问题,并据此呼吁废除监理措施制度,转而善用假释放制度。此外,收容决定缺乏司法审查、收容期限没有上限,也被列为修法后仍未得到纠正的课题。这些运用统计,为思考上述制度性课题提供了重要线索。

关于本所

若您对本文所述问题存有具体疑虑,欢迎与本所联系。本所一贯将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加以处理。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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