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必要性每三个月复查一次的规定:内容与实际运用情况
2026/08/12
「一旦被收容,这种状态究竟要持续到何时」——这种不安,是被收容者本人及其家人共同的心情。令和5年修订的入管法引入了每隔一定期间对收容必要性进行复查的规定。本文将说明该复查规定的内容,以及其在实务中的运用情况。
核心要点
- 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设立了每三个月复查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定。
- 入管法第39条第1款、第52条第5款仅规定「可以」收容,并非一律必须。
- 有力观点主张,基于宪法第31条等,应当承认不予收容的裁量。
- 在128件复查报告中,最终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仅有10件。
复查规定的内容
根据令和5年修订的入管法,自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后,设立了每三个月对收容必要性进行复查的规定。此举旨在应对一旦收容便持续下去、缺乏后续检视的状况。入管法第39条第1款、第52条第5款均仅规定「可以」收容,其前提是就是否收容存在一定裁量空间。该复查规定,可视为对这一裁量行使情况进行定期检验的机制。
围绕全面收容主义的争议
由于第39条第1款、第52条第5款的措辞仅为「可以」,有力观点主张,理应同样承认不予收容的裁量,仅以正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为由而进行无条件、无期限的收容,构成恣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令和5年修法虽引入监理措施并设立三个月复查规定,但收容期限的上限及对收容决定的司法审查,修法后依然未予导入。关东律师会联合会等亦对此提出指摘。
实务运用的实际情况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的运用状况》,自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至令和6年末,有关收容必要性三个月复查的报告共128件,其中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仅有10件。对这一数字应如何评价,或有不同看法,但至少可以看出,因复查而转为监理措施的案件数量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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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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