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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理者与在留卡: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携带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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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理者与在留卡: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携带义务的关系

被监理者与在留卡: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携带义务的关系

2026/08/12

在监理措施下生活的人士,常会提出这样的疑问:「若未持有在留卡,应以何种文件证明身份」。监理措施制度对决定通知书设有携带义务,正确理解其与在留卡之间的关系,对避免日常生活中的麻烦至关重要。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负有携带义务,须随时携带。
  • 持有在留卡者,可免除该通知书的携带义务。
  • 未携带通知书者,可能面临十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处罚。
  • 监理人并无携带该通知书副本的义务。

通知书携带义务的内容

被监理者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该通知书是证明当事人未被收容、正在社会中生活这一状态的重要文件,外出时须随身携带。但若持有在留卡,则可免除携带该通知书的义务。也就是说,应携带的文件因是否持有在留卡而有所不同,准确掌握自己所属的情形十分重要。

未携带时的处罚

未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者,可能面临十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处罚。日常生活中难免出现一时疏忽忘记携带的情况,建议将通知书固定存放于某处,并养成外出时随身携带的习惯。若不慎遗失,也应及早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咨询补发手续。

与监理人携带义务的区别

被监理者本人负有携带通知书的义务,而监理人则并无携带该通知书副本的义务。监理人虽负有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回应咨询以及向主任审查官报告等职责,但在作为身份证明的携带义务方面,与被监理者本人所处的地位有所不同。理解这一区别,有助于正确把握监理人的角色定位。

关于本所

以下介绍本所曾承办的案件中,与本文主题关联较深的几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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