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理者与在留卡: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携带义务的关系
2026/08/12
在监理措施下生活的人士,常会提出这样的疑问:「若未持有在留卡,应以何种文件证明身份」。监理措施制度对决定通知书设有携带义务,正确理解其与在留卡之间的关系,对避免日常生活中的麻烦至关重要。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负有携带义务,须随时携带。
- 持有在留卡者,可免除该通知书的携带义务。
- 未携带通知书者,可能面临十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处罚。
- 监理人并无携带该通知书副本的义务。
通知书携带义务的内容
被监理者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该通知书是证明当事人未被收容、正在社会中生活这一状态的重要文件,外出时须随身携带。但若持有在留卡,则可免除携带该通知书的义务。也就是说,应携带的文件因是否持有在留卡而有所不同,准确掌握自己所属的情形十分重要。
未携带时的处罚
未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者,可能面临十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处罚。日常生活中难免出现一时疏忽忘记携带的情况,建议将通知书固定存放于某处,并养成外出时随身携带的习惯。若不慎遗失,也应及早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咨询补发手续。
与监理人携带义务的区别
被监理者本人负有携带通知书的义务,而监理人则并无携带该通知书副本的义务。监理人虽负有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回应咨询以及向主任审查官报告等职责,但在作为身份证明的携带义务方面,与被监理者本人所处的地位有所不同。理解这一区别,有助于正确把握监理人的角色定位。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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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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