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下的就业许可与用人单位指定:能否更换工作单位
2026/08/12
在监理措施下获得就业许可开始工作的当事人中,有些人可能因情况变化而希望更换工作单位。然而,就业许可中的用人单位是在特定机制下被指定的。本文将说明用人单位指定的机制,以及希望更换工作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核心要点
- 用人单位是根据雇佣合同,由主任审查官指定的。
- 不允许自营,须以与日本国内公私机构之间的雇佣合同为前提。
- 在指定单位以外就业的,可能作为无许可就业受到处罚。
- 拥有可就业在留资格的人士,本来就无需申请报酬活动许可。
用人单位是如何确定的
报酬活动许可中,用人单位是根据雇佣合同由主任审查官指定的。也就是说,被监理者并非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工作单位,而是须以事先存在的具体雇佣合同为基础,据此指定特定的用人单位。申请时要求提供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件以及就业预定机构的证明资料,也与这一指定机制相关联。
希望更换工作单位时该怎么办
希望更换工作单位的情况完全可能发生。但更换用人单位的具体手续因个案而异,本文不作断定性说明。既然许可是以在指定单位就业为前提而给予的,更换用人单位时,应当认为需要重新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具体内容,建议向所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
在指定单位以外就业的风险
在指定单位以外的场所就业的,会被视为超出许可范围的就业,与无许可就业同样,可能被处以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此外,存在非法就业事实,也属于监理措施决定的裁量性撤销事由。正因存在出于生活需要而希望更换工作的情形,更应谨慎行事,避免在未经正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工作。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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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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