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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期间逃跑或不服传唤会受到什么处罚?拘禁刑与罚金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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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期间逃跑或不服传唤会受到什么处罚?拘禁刑与罚金标准详解

监理措施期间逃跑或不服传唤会受到什么处罚?拘禁刑与罚金标准详解

2026/08/12

监理措施决定生效后解除收容、回归日常生活的当事人,以及正考虑担任监理人的家属,很多人都会担心一个问题:如果本人逃跑了会怎样。入管法针对违反监理措施条件而逃跑或不服从传唤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本文将依据法条结构,说明这一处罚的具体内容及其制度背景。

核心要点

  • 违反监理措施条件而逃跑,或不服从传唤的,可能被处以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该处罚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中均可能适用,两类监理措施规则相同。
  • 逃跑或违反条件也属于监理措施决定的裁量性撤销事由,可能导致重新被收容。
  • 监理人负有义务,须在获知被监理者逃跑之日起7日内向主任审查官报告。

逃跑或不服从传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监理措施是一项不予收容、而是在社会中生活的同时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这一机制得以成立的前提,是被监理者遵守所指定的条件。入管法规定,违反监理措施条件而逃跑,或不服从传唤的,可能被处以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传唤是指主任审查官为办理申报等事务而要求被监理者到场的程序,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的,同样可能受到处罚。该处罚无论是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还是发付后的监理措施(第52条之2以下),均可能适用,遵守条件的要求并无差异。

受到处罚与监理措施决定被撤销的区别

逃跑或违反条件时,是否构成刑事处罚对象,与监理措施决定本身是否被撤销,属于需要分别理解的两个问题。存在逃跑事实,或有相当理由怀疑将要逃跑,以及违反条件时,均属于监理措施决定的裁量性撤销事由。一旦被撤销,当事人可能重新被置于收容状态。也就是说,逃跑同时带有刑事程序上受处罚的风险,以及行政程序上被收容的风险这两个层面。正因如此,遵守监理措施所指定的条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监理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被监理者逃跑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使监理人受到处罚。但是,监理人负有义务,须在获知被监理者逃跑之日起7日内,向主任审查官作出报告。怠于履行该报告义务,或作虚假报告的,监理人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时也可能成为监理人资格被撤销的事由。在决定担任监理人之前,事先了解这些义务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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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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