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一旦被撤销会怎样:重新收容的制度结构解读
2026/08/12
不少被监理者及其家人,都怀着"监理措施是否会被撤销"的不安度日。若真的被撤销,究竟会发生怎样的情况,正确理解这一点,对思考日常应对方式也十分重要。本文将从制度结构的角度,解说监理措施一旦被撤销后可能出现的后果。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被定位为在不予收容的前提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
- 撤销事由包括保证金未缴、监理人缺位的必要性撤销事由,以及逃亡等裁量性撤销事由。
- 一旦监理措施被撤销,"不予收容"这一前提便不复存在。
- 监理人负有自知悉逃亡等事由之日起七日内申报的责务。
监理措施被撤销后会发生什么
监理措施本就被定位为在监理人监理之下、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因此,监理措施决定一旦被撤销,便意味着"不予收容"这一前提本身不复存在。撤销事由包括:未在缴纳期限内缴纳保证金、无新任监理人这两项必要性撤销事由;以及已逃亡或有相当理由怀疑将会逃亡、违反条件、未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从事非法就劳这几项裁量性撤销事由。无论依据何种事由被撤销,被监理者都将脱离监理措施这一框架。
监理人的申报义务与撤销有何关联
监理人在被监理者出现特定事由时,负有七日内申报的责务。申报事由包括逃亡、毁灭证据、违反条件、无许可就劳、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等;对于发付后的监理措施,逃亡、非法就劳、违反条件等同样属于申报事由。这一申报义务,意味着监理人不得在知悉被监理者相关情况后保持沉默;若监理人疏于申报,本人也可能因违反申报、报告义务而面临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结构使监理人处于与被监理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向行政机关申报义务之间的两难境地,也正是律师协会指出的利益冲突问题所在。
撤销之后是否还有其他选择
撤销之后身柄将如何处理,因个案及程序阶段而异,难以一概而论。不过,仔细梳理导致撤销的原因,并研究能否重新满足监理措施的要件,仍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努力方向。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同样设有"至可实施送还之前不予收容为妥当"这一要件,随情况变化,重新提出申请的可能性也并非完全没有。具体走向建议一并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并咨询律师。
关于本所
为便于考虑咨询的朋友了解,以下介绍本所的体制及过往承办案件的一部分。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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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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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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