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因退去强制令书发付而失效:入管法44条之8解读
2026/08/12
对于正处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监理措施下的当事人而言,令书一旦发付后自己的身柄将如何处理,恐怕是一大隐忧。事实上,法律设有一项重要规则: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本文将解说这一失效机制及其后续程序。
核心要点
-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因令书发付而当然失效(法44条之8)。
- 这是自动失效,无需主任审查官另行作出撤销决定。
- 失效后如需保持身柄稳定,须另行申请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法52条之2以下)。
- 发付前与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在条文依据与要件上是彼此不同的独立制度。
为何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会导致监理措施失效
入管法将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法44条之2以下)与发付后的监理措施(法52条之2以下),规定为要件与效果均不相同的两项独立制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本就仅是对退去强制程序进行期间身柄处理方式的规定,一旦发付退去强制令书,该程序阶段本身即告结束,进入下一阶段。法44条之8正是针对这一阶段变化而设,规定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这里的"当然",意味着无需经过主任审查官的个别撤销判断,仅凭令书发付这一事实即自动失去效力。
失效后身柄将如何处理
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失效,并不意味着此后便处于毫无制度安排的状态。针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身柄处理,法律另设有法52条之2以下所规定的、发付后的监理措施这一制度。要获得发付后的监理措施,须重新满足以下要件:能够选定应担任监理人之人;并经主任审查官综合考量逃亡、非法就劳之虞的程度及其他情节后,认为在可实施送还之前不予收容为妥当。也就是说,此前处于发付前监理措施之下的事实,并不会自动延续至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仍需重新接受审查,这一点须予留意。
实务上应作何种准备
在发付前阶段,及早就令书发付后的走向咨询律师,并为申请发付后的监理措施提前准备,有助于保持身柄的稳定。加深对应担任监理人之人的选定及监理人责务的理解,也有助于日后程序的顺利推进。理解令书发付这一节点在监理措施制度架构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是把握今后走向的第一步。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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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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