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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理者的申报义务:不超过三个月的指定日期须本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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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理者的申报义务:不超过三个月的指定日期须本人到场

被监理者的申报义务:不超过三个月的指定日期须本人到场

2026/08/12

在监理措施下生活的被监理者,负有定期向主任审查官申报的义务。仅凭"不超过三个月范围内指定的日期"这样的表述,许多读者恐怕难以立即明白具体应如何操作。本文面向被监理者本人及其家人,梳理申报义务的内容,以及申报时所要求的本人到场原则。

核心要点

  • 申报须在不超过三个月范围内指定的日期,向主任审查官办理。
  • 申报事项包括条件遵守情况、生活状况、与监理人的联络情况等。
  • 申报不接受邮寄方式,须由被监理者本人前往窗口办理。
  • 除持有在留卡的情形外,须随身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

申报义务是怎样的义务

被课以监理措施的被监理者,须在不超过三个月范围内指定的日期,向主任审查官办理申报。无论是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措施,还是发付后的措施,均设有此项义务,它与监理人的监理一同,构成持续确认被监理者生活状况机制的一部分。申报事项涉及条件遵守情况、生活状况以及与监理人的联络情况等,一旦超过指定日期,本身便可能被认定为违反申报义务。将日期记入日历或备忘录、避免遗忘,是应对这一义务的基本方法。

申报时需要说明哪些内容

申报事项包括是否遵守指定居所、限制行动范围等条件,日常生活状况,以及与监理人联络的密切程度等。这些内容与监理人所负的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进行指导监督的责务多有重合,被监理者与监理人若能平日就保持信息共享,申报内容便不易出现矛盾。具体的申报表格及所需材料因个案而异,建议提前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

关于通知书携带义务也应了解

被监理者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持有在留卡的情形除外。前往窗口办理申报时,也应注意不要忘记携带该通知书。申报与携带通知书这两项义务,均体现出监理措施这一制度以不拘束身柄为代价、以行政持续掌握相关情况为前提而得以成立的特点。若对义务内容存有疑问,不应自行判断置之不理,建议向监理人或律师确认。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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