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下的指定居所变更许可申请:申请材料、流程与注意事项
2026/08/12
因搬家或家庭情况变化而希望变更监理措施所指定居所的当事人并不少见。但是,指定居所是主任审查官所设定的条件之一,被监理者不能单方面自行变更住所。本文面向被监理者本人及其家人、以及正在担任或考虑担任监理人的读者,梳理指定居所变更许可申请的定位与实务流程。
核心要点
- 变更指定居所须由被监理者与监理人共同署名提出许可申请。
- 申请应提交至负责该监理措施事务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 申请材料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方式申请。
- 未经许可擅自搬迁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条件,构成监理措施的裁量性撤销事由。
为什么不能擅自变更指定居所
监理措施是在不收容被监理者的前提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一种措施,为确保被监理者不逃亡并配合程序,会附加包括指定居所在内的若干条件。指定居所是监理人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以及被监理者应主任审查官传唤到场的基础。因此,被监理者若自行决定搬迁地点且未履行申报手续便迁居,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条件。因工作调动、与家人同住、租房合同到期等原因而不得不搬迁的情况并不罕见,但即便如此,首先仍应经过规定的许可申请程序,这一点是理解相关规则的出发点。
指定居所变更许可申请的实务流程
指定居所变更许可申请须由被监理者与监理人共同署名提出,提交至负责监理措施相关事务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窗口。申请书中通常需附上能够证明新居所的资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仅限于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方式。被监理者本人或监理人须亲自前往窗口办理,若计划迁往较远地区,建议提前预留充裕时间进行准备。具体所需材料因个案而异,建议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详情。
未获许可擅自搬迁会有什么后果
若未获许可便离开指定居所、将生活重心迁往他处,可能被评价为违反监理措施的条件。监理措施决定的裁量性撤销事由中包含"违反条件"这一情形,一旦被撤销,不收容而推进程序这一监理措施的前提本身便不复存在。此外,监理人负有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的责务,擅自搬迁也会使监理人自身的处境陷入困难。即便因不得已的原因而急需搬迁,也应首先与监理人商议,并就是否需要许可申请及具体办理方式向律师或所辖官署确认后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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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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