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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的条件之二:行动范围限制——原则上限于都道府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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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的条件之二:行动范围限制——原则上限于都道府县区域内

监理措施的条件之二:行动范围限制——原则上限于都道府县区域内

2026/08/12

在监理措施下生活,不仅居住地点受到限制,日常可以移动的范围同样受到约束。对于因工作或上学而需要前往较远地区的人而言,这一点尤其值得关注。本文将梳理行动范围限制这一条件的具体内容。

核心要点

  • 行动范围限制是监理措施所附条件之一。
  • 行动范围原则上限于指定住所所在都道府县的区域之内。
  • 未成年人及在学者等,可能获得例外性的处理。
  • 若需前往区域之外,须另行办理许可申请。

行动范围能够拓展到何种程度

监理措施所附条件中,包括为防止逃亡而设置的行动范围限制。原则上,须在指定住所所在都道府县的区域内生活。虽然监理措施是允许在社会内生活的制度,但并非可无限制自由行动,须以一定的地理范围为前提。

存在例外情形

不过,这一行动范围限制存在例外,未成年人及在学者等可能获得不同的处理。可以理解为该制度会依据上学、生活的实际情况作出一定考虑,但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可获例外处理,须依据个案情形加以判断。

若需前往区域之外

因工作或家庭事务等原因,可能产生需前往指定都道府县区域之外的情形。此时须办理相应许可申请手续,方可在超出原区域范围的情况下行动。在安排日常生活计划时,宜提前了解存在这一限制,并及早考虑办理所需手续。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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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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