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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携带义务——不携带将处1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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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携带义务——不携带将处10万日元以下罚金

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携带义务——不携带将处10万日元以下罚金

2026/08/12

在获得监理措施决定之后的日常生活中,"是否随身携带通知书"这一点常常容易被忽略。若怠于履行这一义务,可能面临处罚。本文将梳理携带义务的内容、例外情形,以及与监理人之间的区别。

核心要点

  • 被监理者对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负有携带义务。
  • 若持有在留卡,则不在此携带义务的适用范围之内。
  • 未携带通知书,法律规定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金。
  • 监理人不负有携带通知书副本的义务。

为何须携带通知书

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被监理者,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这与监理措施在社会内继续生活、同时推进程序的性质有关,须确保能够随时确认被监理者的身份地位。虽然这意味着日常需随身携带的文件有所增加,但该义务不容轻视。

持有在留卡者不在适用范围内

不过,若持有在留卡,则不适用上述携带义务。这是因为在留卡本身即可确认身份,无须重复要求携带通知书。是否持有在留卡,将决定实际需要随身携带的文件有所不同,需加以注意。

未携带的处罚及与监理人的区别

未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者,法律规定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金。另一方面,监理人则不负有携带通知书副本的义务。这一差异体现出携带义务本质上是为确认被监理者本人身份而设。

关于本所

本所是同时办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的法律事务所。因为仅凭其中一方,往往难以守住委托人的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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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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