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携带义务——不携带将处10万日元以下罚金
2026/08/12
在获得监理措施决定之后的日常生活中,"是否随身携带通知书"这一点常常容易被忽略。若怠于履行这一义务,可能面临处罚。本文将梳理携带义务的内容、例外情形,以及与监理人之间的区别。
核心要点
- 被监理者对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负有携带义务。
- 若持有在留卡,则不在此携带义务的适用范围之内。
- 未携带通知书,法律规定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金。
- 监理人不负有携带通知书副本的义务。
为何须携带通知书
获得监理措施决定的被监理者,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这与监理措施在社会内继续生活、同时推进程序的性质有关,须确保能够随时确认被监理者的身份地位。虽然这意味着日常需随身携带的文件有所增加,但该义务不容轻视。
持有在留卡者不在适用范围内
不过,若持有在留卡,则不适用上述携带义务。这是因为在留卡本身即可确认身份,无须重复要求携带通知书。是否持有在留卡,将决定实际需要随身携带的文件有所不同,需加以注意。
未携带的处罚及与监理人的区别
未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者,法律规定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金。另一方面,监理人则不负有携带通知书副本的义务。这一差异体现出携带义务本质上是为确认被监理者本人身份而设。
关于本所
本所是同时办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的法律事务所。因为仅凭其中一方,往往难以守住委托人的在留资格。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