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保证金能否退还——关于缴纳与返还的基本认识
2026/08/12
缴纳保证金之后,是否能够退还,是许多家人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文将在公开资料所能确认的范围内,梳理保证金的性质,以及关于退还应当向何处确认。
核心要点
- 保证金金额由主任审查官依据个案情形,在上限范围内决定。
- 未缴纳保证金属于监理措施决定的必要性取消事由。
- 退还的具体要件与程序,可能因个案及实际运用而有所不同。
- 不明之处,宜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
先确认保证金的性质
监理措施保证金以不超过300万日元(未成年人为150万日元)为上限,由主任审查官依据个案情形决定具体金额。缴纳保证金旨在担保防止逃亡、遵守相关条件,缴纳本身也构成监理措施决定要件的一部分。
关于退还的基本认识
保证金最终将如何处理,可能取决于程序的进展及条件遵守情况等个案具体经过。就此,仅凭公开资料很难作出"必定退还"或"将扣除一定比例"之类的断定性说明。
不明之处应向窗口确认
关于保证金退还的具体要件与程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的实际运用,因此直接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是较为稳妥的做法。监理措施决定申请及相关各类申请,均须在窗口提交,平日与窗口保持良好沟通亦十分必要。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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