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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缴纳保证金会怎样——与必要性取消事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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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缴纳保证金会怎样——与必要性取消事由的关系

无法缴纳保证金会怎样——与必要性取消事由的关系

2026/08/12

即便已获得监理措施决定,若无法在期限内备齐保证金,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是许多人所担心的问题。事实上,未按期缴纳保证金被规定为导致监理措施决定被撤销的必要性取消事由。本文将梳理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

核心要点

  • 未在纳付期限内缴纳保证金,属于监理措施决定的必要性取消事由之一。
  • 属于必要性取消事由的情形,主任审查官不具有是否撤销的裁量余地,将予以撤销。
  • 无新的监理人可选定时,同样属于必要性取消事由。
  • 必要性取消事由与裁量性取消事由在撤销的定位上有所不同。

未缴纳保证金的严重性

入管法第44条之4第1项(退令前)、第52条之4第1项(退令后)规定,未在纳付期限内缴纳保证金,属于监理措施决定的必要性取消事由。一旦被认定符合必要性取消事由,主任审查官不具有是否撤销的裁量空间,须予以撤销,这与后文提及的裁量性取消事由有所不同。

另一项必要性取消事由——无监理人可选定

必要性取消事由中,除未缴纳保证金外,还包括无新的监理人可供选定的情形。监理人是支撑监理措施实施的核心角色,若缺乏这一角色的承担者,制度得以运行的前提便不复存在。因此,除准备保证金外,能否持续确保监理人到位,同样是维持监理措施的重要因素。

必要性取消事由与裁量性取消事由的区别

与此相对,逃亡之虞、违反条件等事由属于裁量性取消事由,须由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相关情形后判断是否予以撤销。而未缴纳保证金、无监理人可选定等情形,则无须经过这一裁量判断即导致撤销,其定位更为严重。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广泛报道的重大案件方面,均有大量承办实绩。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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