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审查中的"因收容所受不利益"——健康、家庭与子女就学问题
2026/08/12
若收容状态长期持续,不仅本人的健康会受到影响,与其共同生活的家人以及处于就学年龄的子女的生活也会受到很大冲击。在退令前监理措施的审查中,"因收容所受不利益"正是被纳入考量的因素之一。本文将梳理这一因素的定位及相关制度。
核心要点
- 退令前的监理措施将因收容所受不利益的程度等情形列为考量因素(法第44条之2第1项)。
- 具体应考量哪些事情,须依据个案所提交的资料加以认定。
- 关于被置于监理措施者子女的就学问题,文部科学省已发出相关通知予以说明。
- 因退令发付而使退令前的监理措施失效,不利益的考量也会随阶段而更新。
"因收容所受不利益"具体指什么
入管法第44条之2第1项规定,作为退令前监理措施决定的要件,除逃亡及证据隐灭之虞的程度外,还须由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因收容所受不利益的程度等情形,认为不予收容为相当。条文并未逐一列举不利益的具体内容,而是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断。因此,如何向主任审查官提交能够佐证本人及家人状况的资料,便成为实务中的关键课题。
如何呈现对家庭与子女的影响
若收容持续,与在日本共同生活的家人的分离将随之延长,尤其对处于就学年龄的子女而言,上学及生活环境的连续性可能受到影响。监理措施正是在维持社会内生活的同时推进程序的制度,因收容而丧失的生活基础之大小,也被纳入需考量的情形之一。
关于子女就学的相关说明
文部科学省已发出题为《关于被置于监理措施者子女就学案内等事项的通知》,就被置于监理措施者子女的就学问题作出说明。监理措施本身即是在不予收容、于社会内继续生活的前提下推进程序的制度,因此从维持就学连续性的角度而言,该制度也具有一定意义。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在请求撤销跟踪骚扰规制法上的警告处分等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认定「警告并非单纯的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的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正面确认了处分性。本所长期专注于直接挑战行政措施本身的诉讼。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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