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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由谁决定?主任审查官的判断权限与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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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由谁决定?主任审查官的判断权限与流程解析

监理措施由谁决定?主任审查官的判断权限与流程解析

2026/08/12

「监理措施能否获批,究竟由谁来决定?」许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监理措施决定的可否,由主任审查官负责判断,且该判断伴随一定的裁量空间。本文将为您梳理主任审查官作出判断所依据的框架结构。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决定与监理人选定,均由主任审查官负责
  • 发付前与发付后,主任审查官所考量的因素有所不同
  • 监理措施决定的取消,同样涉及主任审查官的判断
  • 申请须备齐规定材料后,前往窗口提交

监理措施由谁的判断来决定

监理措施的决定由主任审查官作出。就发付前的监理措施(第44条之2第1项、第6项)而言,要件包括能够选定适格的监理人人选,以及综合考量逃亡、湮灭证据之虞的程度、收容将造成的不利影响程度等因素后,主任审查官认定不予收容为相当。发付后的监理措施(第52条之2第1项、第5项)同样由主任审查官判断,在可遣返之前不予收容是否相当。

主任审查官是否也参与监理人的选定

监理人同样由主任审查官选定(第44条之3、第52条之3)。适格人选范围较广,包括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但未成年人、因精神机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均不得担任。此外,若监理人难以继续履行职责,或存在违反申报、报告义务,或对被监理者提出不当高额要求等情形,主任审查官可以取消其选定。

决定作出后,主任审查官的判断是否仍在继续

监理措施决定作出后,主任审查官的介入并未结束。若未在期限内缴纳保证金,或不存在新的监理人人选,监理措施将被必要地取消;若存在逃亡之虞、违反条件、违反申报义务、非法就劳等情形,则可能被裁量取消(第44条之4、第52条之4)。此外,监理人还负有应对主任审查官报告请求的职责,主任审查官因此处于持续掌握状况的地位。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在围绕警察警告处分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全面排斥警方主张的判决。本所专注于追问行政处分应受何种司法审查的诉讼。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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