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由谁决定?主任审查官的判断权限与流程解析
2026/08/12
「监理措施能否获批,究竟由谁来决定?」许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监理措施决定的可否,由主任审查官负责判断,且该判断伴随一定的裁量空间。本文将为您梳理主任审查官作出判断所依据的框架结构。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决定与监理人选定,均由主任审查官负责
- 发付前与发付后,主任审查官所考量的因素有所不同
- 监理措施决定的取消,同样涉及主任审查官的判断
- 申请须备齐规定材料后,前往窗口提交
监理措施由谁的判断来决定
监理措施的决定由主任审查官作出。就发付前的监理措施(第44条之2第1项、第6项)而言,要件包括能够选定适格的监理人人选,以及综合考量逃亡、湮灭证据之虞的程度、收容将造成的不利影响程度等因素后,主任审查官认定不予收容为相当。发付后的监理措施(第52条之2第1项、第5项)同样由主任审查官判断,在可遣返之前不予收容是否相当。
主任审查官是否也参与监理人的选定
监理人同样由主任审查官选定(第44条之3、第52条之3)。适格人选范围较广,包括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但未成年人、因精神机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均不得担任。此外,若监理人难以继续履行职责,或存在违反申报、报告义务,或对被监理者提出不当高额要求等情形,主任审查官可以取消其选定。
决定作出后,主任审查官的判断是否仍在继续
监理措施决定作出后,主任审查官的介入并未结束。若未在期限内缴纳保证金,或不存在新的监理人人选,监理措施将被必要地取消;若存在逃亡之虞、违反条件、违反申报义务、非法就劳等情形,则可能被裁量取消(第44条之4、第52条之4)。此外,监理人还负有应对主任审查官报告请求的职责,主任审查官因此处于持续掌握状况的地位。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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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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