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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释放转为监理措施是否可行?实务判断框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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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释放转为监理措施是否可行?实务判断框架解析

从假释放转为监理措施是否可行?实务判断框架解析

2026/08/12

「目前处于假释放(仮放免)状态,是否可以转为监理措施?」这样的咨询并不少见。监理措施是2024年6月10日才开始施行的制度,对于此前一直利用假释放的人士而言,能否转换制度自然是关心的焦点。本文将为您梳理考虑转换时的实务判断框架。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
  • 应向哪一机关提出申请,需区分发付前与发付后分别考虑
  • 能否确保适格的监理人人选,是能否转换的关键所在
  • 具体结论因个案而异,多数情况下需向主管官署确认

处于假释放期间是否可以考虑监理措施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依据第44条之2或第52条之2,原则上由本人提出(未满16岁或本人无法申请时,可由同居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代为申请)。即便当前处于假释放状态,只要认为可能满足监理措施的要件,就存在提出该项申请的空间。不过,具体应经过怎样的程序,因个案而异,前提是需向所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进行确认。

考虑转换时,什么是关键所在

监理措施的要件之一是能够选定适格的监理人人选。适格人选范围较广,包括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但未成年人、因精神机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均不得担任监理人。在考虑从假释放转为监理措施时,能否确保这样一位监理人,往往是实务上的关键分水岭。

申请时需要做哪些准备

提出监理措施决定申请时,通常需要准备申请书、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身份证明文件、收入资产证明材料、住居证明材料等。此外,申请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方式。在考虑从假释放转为监理措施时,事先备齐这些材料,是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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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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