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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与假释放(仮放免)有何区别?条文与运用数据全面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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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与假释放(仮放免)有何区别?条文与运用数据全面比较

监理措施与假释放(仮放免)有何区别?条文与运用数据全面比较

2026/08/12

「听说过假释放(仮放免),但监理措施和它有什么不同?」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监理措施是2024年6月10日才施行的较新制度,其在制度定位上与以往的假释放并不相同。本文将从条文结构与已公开的运用数据两方面,为您梳理两者的区别。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依据2023年修订入管法新设,2024年6月10日施行
  • 监理措施引入了假释放所没有的「选定监理人」这一环节
  • 2024年运用数据显示,监理措施1,123件,而假释放仅127件
  • 应选择哪一制度,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判断

监理措施与假释放本质上是不同的制度吗

监理措施依据2023年修订的入管法而新设,于2024年6月10日施行。其框架是:在监理人的监督下,一方面防止逃亡等风险,一方面允许被监理者在社会中生活,从而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相比之下,假释放是既有制度,定位有所不同。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均可使当事人不经收容而在社会中生活,但在是否有监理人介入、条件内容等制度骨架上均存在差异。

监理人的存在意味着什么

监理措施的一大特点是由主任审查官选定监理人。监理人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应对咨询、在特定情形下申报等多项职责。适格人选范围较广,包括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但未成年人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得担任监理人。是否存在监理人这一机制,是比较两种制度时的重要视角。

实际运用数据情况如何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资料,自2024年6月10日施行至该年年末,监理措施决定合计1,123件(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而假释放合计仅127件(发付前42件、发付后85件)。仅凭这些数字尚不能评判孰优孰劣,但可以看出,在施行不久的时期,监理措施已被相当规模地运用。监理人中九成以上为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

关于本所

为便于考虑咨询的朋友了解,以下介绍本所的体制及过往承办案件的一部分。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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