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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何时开始实施?2023年入管法修订与2024年6月10日施行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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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何时开始实施?2023年入管法修订与2024年6月10日施行始末

监理措施何时开始实施?2023年入管法修订与2024年6月10日施行始末

2026/08/12

「听说监理措施是最近才有的新制度,但具体从何时开始,并不清楚」——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监理措施制度依据2023年修订的入管法而新设,并于2024年6月10日正式施行,属于较新的制度。本文将梳理该制度诞生的背景与施行时间,并介绍施行后的运用情况。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制度依据2023年修订的入管法而新设
  • 施行日为2024年6月10日,属于较新的制度
  • 发付前(第44条之2以下)与发付后(第52条之2以下)两种类型同时施行
  • 施行后的运用状况已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

监理措施是何时被引入的制度

监理措施依据2023年修订的入管法而引入,于2024年6月10日正式施行。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第44条之2以下)与发付后的监理措施(第52条之2以下),均由同一次修法新设,且在同一天施行。因此需要明确的前提是,该制度目前运用时间尚短,实务积累也相对有限。

施行之后,制度的运用情况如何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运用状况,自2024年6月10日施行至该年年末,监理措施决定共计1,123件,其中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同期假释放(仮放免)共计127件,其中发付前42件、发付后85件。监理人属性方面,九成以上为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截至2024年末,尚无监理措施决定对象下落不明的情况。

制度尚新,在实务上意味着什么

制度较新,也意味着目前尚未确认存在与监理措施相关的已公开裁判案例。围绕监理措施的诸多争议,今后可能随着运用经验与案例的积累而逐步明晰其判断标准。事实上,判断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这一论点,目前仍有案件处于争讼阶段,其走向值得关注。正因制度尚新,许多情形都需要针对个案进行细致的具体研判。

关于本所

若您对本文所述问题存有具体疑虑,欢迎与本所联系。本所一贯将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加以处理。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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