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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逾期停留?淺析刑事責任、在留特別許可與出國命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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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逾期停留?淺析刑事責任、在留特別許可與出國命令制度

何謂逾期停留?淺析刑事責任、在留特別許可與出國命令制度

2026/08/09

逾期停留,亦即超過在留期限後仍繼續留在日本,無論對本人或其家人而言,都是一項令人深感不安的問題。「這樣待下去會不會被逮捕?」「會不會受到刑事處罰?」「是否會被強制遣返?」——本文謹針對懷抱相同不安的當事人及其家屬,依實務經驗,就逾期停留在法律上的定位、刑事責任的內容,以及在入國管理程序中如何選擇在留特別許可與出國命令制度,做一淺顯易懂的說明。

本文重點

  • 逾期停留(不法殘留)係指超過在留期限後仍繼續在留的行為,屬於入管法第24條第4款第2目(ロ)所定之退去強制事由
  • 依法可處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亦可併科),惟依具體情況亦有可能獲不起訴處分
  • 主動向入國管理機關出面申報,於在留特別許可之審查中,將被列為有利之積極考量因素
  • 若符合一定要件,亦可選擇出國命令制度,於不受收容之情況下,以較短期間出國,作為另一選項
  • 究竟應爭取在留特別許可,抑或選擇出國命令,須根據個別具體情況,經專業判斷後審慎抉擇

一、何謂逾期停留

所謂逾期停留,係指超過在留卡等文件所載之在留期限後,在未取得新在留資格的情況下,仍繼續在日本國內居留之行為。依日本法律,此種情形稱為「不法殘留」,屬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第24條第4款第2目(ロ)所定之退去強制事由。值得留意的是,即便並非自始即有意圖非法在留,例如因疏忽而未辦理在留資格更新手續,或變更手續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等情形,仍有可能構成逾期停留。換言之,只要超過在留期限,哪怕僅逾期一日,形式上即已構成逾期停留。

二、刑事責任

(一)遭查獲的常見情形

逾期停留遭查獲之經過,可能形式多樣,例如:因警察盤查而被要求出示在留卡因而發覺;因工作單位確認在留資格時發現已逾期,進而通報入國管理機關;因交通違規或事故處理過程中的身分查核而遭發現;於機場等處欲出境時經審查發覺;抑或當事人自行主動前往入國管理機關出面申報等。其中,主動出面申報者,如後文所述,於其後之入國管理程序中具有重要意義。

(二)量刑實務

入管法第7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而超過在留期限仍繼續留在日本國內者,處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亦得併科之。惟實際上是否會被提起刑事追訴,以及量刑輕重,往往因逾期停留期間之長短、有無其他違法情事、遭查獲之經過、素行狀況等因素而有很大差異。若僅屬單純的不法殘留,且無其他違法情事,並係本人主動出面申報者,往往獲緩起訴(不起訴處分),刑事程序即告終結之案例並不少見。反之,若同時涉及不法就勞等其他違法情形,或係因遭查緝而被發現者,則正式提起公訴之可能性較高,亦有較高機率被科以罰金刑或附緩刑之拘禁刑。惟須注意,無論刑事程序之結果為何,入管法上的退去強制程序仍將另行進行,因此不應僅著眼於刑事案件之結果,更須及早因應後續的入國管理程序。

三、入國管理機關之處理

(一)在留特別許可審查中出面申報之定位

即便已符合退去強制事由,仍存在由法務大臣依裁量特別准予在留之制度,即「在留特別許可」(入管法第50條)。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公布之「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引」,於判斷是否准予許可時,會綜合考量若干積極因素與消極因素,其中積極因素之一,即明定「該外國人為申報不法在留之事實,主動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面」。相較於因遭查緝而被發現之情形,主動出面申報一事,可作為當事人守法意識及誠實應對態度之佐證,於在留特別許可之審查中,屬於較為有利之情事。惟須留意的是,並非只要出面申報即當然獲准,仍須綜合考量是否有日本籍配偶、有無需扶養之子女、在留期間之長短、素行狀況等各項因素後,方能作出判斷。

(二)出國命令制度之運用場合

另一方面,若當事人並不執著於繼續在日本在留,而係以儘速返國為前提者,則可考慮運用「出國命令制度」(入管法第24條之3、第55條之2至第55條之6)。此一制度須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要件方可利用:於違反調查開始前,已自行前往入國管理機關出面申報;除逾期停留外,並無其他退去強制事由;未曾因特定犯罪而受拘禁刑之宣告;過去未曾受過退去強制處分或出國命令;且可確實預見將儘速出境。符合上述要件者,即可在不受收容的情況下,經由較為簡便迅速的程序出境。此外,通常退去強制情形下,原則上5年的禁止再入境期間(上陸拒絕期間),於出國命令制度下則縮短為原則1年,此亦為一大優點。惟須注意,此制度之前提為當事人須先行離開日本,故若當事人有日本籍配偶或子女,強烈希望繼續在日本在留者,多數情況下,仍應以爭取在留特別許可為目標,而非選擇出國命令制度。

四、本所服務項目

究竟應爭取在留特別許可,抑或運用出國命令制度,須依在留期間之長短、家庭關係、素行狀況、遭查獲之經過等個別具體情況而定,結論往往大相逕庭,屬須經專業判斷之課題。本所(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松村大介律師)長年橫跨各年度分析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公布之在留特別許可核准與不核准案例,並結合過往之處理經驗,就個案是否符合在留特別許可之核准傾向,進行一定程度之分析評估。基於此分析,本所得就究竟應循在留特別許可之方向推進程序,抑或應選擇出國命令制度以謀求及早解決,提供實務上之判斷方向。

本所於入國管理程序方面累積豐富經驗,包括於認定構成不法就勞助長罪之案件中,成功爭取到罕見之在留特別許可核准案例,以及在婚姻登記、認領手續尚未完成之困難情況下,一次即成功取得在留特別許可等實績。此外,松村大介律師本人由接見之初動階段起,即親自全程負責至程序終結為止,本所並備有熟悉外國人案件之專屬中文口譯人員,供當事人使用。若您正因逾期停留之相關問題感到困擾,或對今後之發展感到不安,歡迎及早與本所聯繫諮詢。

結語

逾期停留是一項隨著時間推移,可選擇之對策將日益受限的問題。及早考慮主動出面申報等因應方式,並在諮詢專業人士之後,選擇最符合自身情況之對策,至關重要。另,本文係依2026年8月當時之法令所作之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仍請直接洽詢律師。又,本文所提及之過往解決案例,均係基於個別具體情況而生之結果,並不保證可獲致相同之結果。

執筆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公會會員(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主要專注領域為以中國籍當事人為中心之外國人刑事辯護及入國管理程序。曾於《覺醒劑取締法》違反(以營利為目的持有)案件中獲判無罪、於特殊詐欺案件中獲不起訴處分、並曾取得素有「難關」之稱的在留特別許可等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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