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案例|因组织性犯罪处罚法违反获判实刑后,经监理措施于早期获释之案例
2026/08/09
因违反组织性犯罪处罚法而获判实刑并服役之外国籍人士,于出所后作为退去强制程序对象而遭收容之情形,时有所见。「既已获判实刑,恐已无计可施」——抱持此种心情之本人及其家属,并不在少数。本文谨介绍一名南美秘鲁国籍委托人之案例:自收容起,于比较短期间内即取得监理措施许可决定而获释,现正为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持续推进程序。
核心要点
- 委托人为秘鲁国籍人士,因违反组织性犯罪处罚法等罪获有罪判决,被处以实刑并服役。
- 出所后,因该实刑判决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于入国者收容所遭收容。
- 本所受任后,推进监理人之确保、逃亡之虞甚低之举证,以及收容所生不利益之资料化。
- 受任后于比较短期间内取得监理措施许可决定,获自收容中释放。
- 现正为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持续主张、举证足以奠基人道考量之情事。
案件概要
委托人为秘鲁国籍男性,于日本之在留期间长期以往。因组织性犯罪处罚法违反等罪遭起诉,公判结果获判实刑并服役。刑期届满出所后,因该实刑判决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无期或逾1年之拘禁刑实刑),遂于入国者收容所成为收容对象。
所面临之问题——收容长期化与资料搜集之困难
以涉入组织性犯罪为由所获之实刑判决,于诸退去强制事由中属较为沉重之情节。收容一旦长期化,不仅身心负担加剧,欲整备获得在留特别许可所需之资料——诸如佐证生活基础之资料、支援者之陈述书、显示已脱离组织性关系之资料等——于身处收容状态下亦属不易。本所受任之时点,收容之长期化本身,即可能对其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之活动构成重大障碍。
本所之辩护活动
本所首先着手准备申请监理措施许可,以求自收容中早期获释。监理措施系于确保监理人之前提下,由主任审查官就逃亡或湮灭证据之虞,与继续收容所生不利益进行比较衡量,据以判断许否之制度。本所请托一位支持委托人之人士承担监理人,并同时整备足以佐证委托人长期于日本建立生活基础、逃亡之虞甚低、业已脱离组织性关系等情事之资料,据此提出申请。因监理措施一旦遭不许可即无不服申立制度可用,本所尤其重视于一次申请中即备齐具说服力之资料。
结果——比较短期间内取得监理措施许可决定
申请结果,于比较短期间内即取得监理措施许可决定,委托人遂自收容中获释。现阶段,本所正细致积累委托人于日本度过生活大部分之经过、自组织性关系之脱离,以及反省之状况等情事,持续推进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之活动。正因本案存有实刑判决此一沉重情节,本所认为更须具说服力地呈现此等情事。
本案例可资借鉴之处
「获判实刑即已无法留在日本」,此种理解未必正确。收容阶段有监理措施此一选项,其后之在留阶段则有在留特别许可此一制度。惟监理措施并无不服申立制度,而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于沉重情节之下亦易成为一次性之机会,故无论何种程序,申请前阶段能否充分备齐资料,均将左右结果。若能于获判实刑之直后、或仍处服役阶段即予咨询,即可扩大可资运用之选项。
关于本所
本所就获判实刑后之收容应对,以及在留特别许可之获得,持续处理相关事务。
除本案外,就在日期间长期之永住者、定住者,纵于获判实刑之后,本所仍透过细致举证家族关系与生活基础,累积有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实绩。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获判实刑之事实固然沉重,惟并不因此而使在留之路完全封闭。于收容尚未长期化之较早阶段即予咨询,对扩大可资运用之选项至关重要。
另,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系基于该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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