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毒品犯罪何以不问刑之轻重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2026/08/08
思考外国籍人士之刑事案件时,有一条文无从回避,即《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チ」。该号与其他各号不同,并未就所宣告刑之轻重设置筛滤,故纵为罚金,或已宣告缓刑,仍可导出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之结论。本文谨依条文解读该号之结构,并梳理其于实务中于何种场面产生问题。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24条就退去强制事由分号规定,各号要件之构成方式互异。
- 第4号「リ」以「受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之宣告者」为要件,刑之轻重构成要件之一。
- 相对地,第4号「チ」列举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宣告者,不问刑之轻重。
- 故毒品犯罪纵获缓刑或罚金,仍有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之可能。
- 循此结构,毒品犯罪之现实目标即为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第24条系「依号」而结构各异
入管法第24条以各号列举应受退去强制之外国人。实务上常被援引之第4号,尚细分为「イ」至「ヨ」各目,其要件构成方式各不相同。若未意识此点,径以「一旦触犯刑事案件即遭强制遣返」一概理解,即易生判断之误。
例如第4号「ロ」列举非法滞留者;第4号「ハ」列举明显认定专事资格外活动者;第4号「ヌ」列举使其他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此等事由,均系自「是否受有刑罚」以外之观点所设。
第4号「リ」(以刑度为要件之类型)
第4号「リ」列举受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宣告者。此处,所宣告刑之轻重构成明示之要件。故纵因窃盗或诈骗而获有罪判决,若刑期在1年以下,即不该当本号。此外,本号就刑之全部缓刑另设排除规定,须就条文与实务运作审慎确认。
仅就本号而言,「取得缓刑者,或有维持在留之可能」之说明,尚具一定合理性。问题在于将此说明一般化至所有罪名。
第4号「チ」(不问刑度之类型)
第4号「チ」列举违反护照法、大麻取缔法、兴奋剂取缔法、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鸦片法、毒物及剧物取缔法、枪炮刀剑类持有等取缔法等特定法令而受有罪宣告者,其中并未设置刑度之筛滤。
此项差异于实务上之后果至为重大。因单纯持有大麻而获罚金者,就刑事程序而言属最轻微之处理,惟第4号「チ」之要件已然充足;获宣告缓刑之拘禁刑者亦然。质言之,就毒品犯罪而言,于刑事程序中取得较轻结论,并不当然连结至在留之维持。
何以采取此种立法方式
毒品相关法令被列为不问刑度之类型,其背景应在于立法者就此等犯罪,于个别刑度之外,另就其性质本身予以重视之判断。同属第4号「チ」者尚包含枪炮刀剑类持有等取缔法违反,二者均可见侵害社会法益之共通性。
惟此项立法判断,亦舍象了个案情节之差异:初次、极少量、供己使用之持有,与营利目的之反复持有,于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上受同等对待。本所对于此种一律处理如何与宪法上要求依个别情事而为判断之意旨相调和,抱有问题意识。此点于在留特别许可之场面,亦得经由与入管厅所公布过往许可案例之对比而加以主张。
实务上之后果
循上所述,毒品犯罪之辩护方针可整理如下。其一,将目标置于起诉前之不起诉处分;不问系嫌疑不足抑或起诉犹豫,只要未受有罪宣告,第4号「チ」之要件即不充足。其二,一旦遭起诉,应检讨包含无罪主张在内之争执方式。其三,若有罪难以避免,则应着眼退去强制程序,自刑事阶段即整备对应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之资料。
另须留意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实际受退去强制,二者并不相同。入管法第50条规定法务大臣得特别许可在留,经令和5年修正,考量事情已明定于同条第5项。纵经认定该当,仍留有应予主张之场面。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将毒品犯罪,以及入管法各条项结构之研讨,置于辩护活动之基础。
曾有委托人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本所竭尽证据分析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若斟酌第4号「チ」之结构,则于毒品犯罪中回避有罪判决之意义,实不止于量刑问题。
此外,于经认定成立助长非法就劳罪之案件中,本所展开要求于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斟酌故意与过失之主张,取得前所未见之在留特别许可。精查条文结构,进而质问其适用方式本身,乃本所一贯之姿态。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条文因读法不同而面貌各异。自「触犯刑事案件即遭强制遣返」之笼统理解,转向「此一罪名该当第几号之何项要件、该要件又如何构成」之理解——此一层精查,即足以改变应采之方针。若就个别案件希望获得依循条文之说明,敬请赐予咨询。
另,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系基于该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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