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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找哪位律师都一样」之误解:只看刑事之辩护,与看到入管之辩护,究竟差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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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找哪位律师都一样」之误解:只看刑事之辩护,与看到入管之辩护,究竟差在何处

「刑事案件找哪位律师都一样」之误解:只看刑事之辩护,与看到入管之辩护,究竟差在何处

2026/08/08

外国籍人士之刑事案件,时有以「只要不被起诉」「只要争取到缓刑」为前提而拟定辩护方针者。若属日本人之案件,此确为正确之目标设定。惟就外国籍人士而言,刑事程序之终结并非案件之终结;判决宣告之后紧接着入管收容,此种情形现实存在。本文谨梳理:只看刑事之辩护,与看到入管之辩护,具体究竟有何差别。

核心要点

  • 外国人案件中,刑事处分之内容直接与退去强制事由之该当性相连结。
  • 毒品犯罪(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纵为缓刑或罚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其结构与其他罪名不同。
  • 「取得缓刑即可留在日本」之说明,视罪名而定并不成立。
  • 起诉前辩护活动所搜集之资料,将直接用于其后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
  • 刑事程序中所形成之记录,有时反而收窄入管程序中可为主张之空间。

目标设定不同,所搜集之资料亦异

若以公判中取得缓刑为目标,辩护活动之重心将置于悔悟态度、被害赔偿、防止再犯之环境、情状证人等事项。此等于减轻量刑固属有效。

然若以守住在留为目标,所需资料虽与前者部分重叠,其广度则有不同:于日本在留之期间与态样、家族关系之实态、纳税与社会保险之状况、与地区社会之联结、退去强制所致之具体不利益。此等均对应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所列之考量事情。若未于刑事阶段预先整备,待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方仓促搜集,往往错失时机。

各罪名结构互异

入管法第24条就退去强制事由分号规定,其结构并不一致。该条第4号「リ」列举「受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之宣告者」,设有刑度上之筛滤;而同条第4号「チ」则列举违反兴奋剂取缔法、大麻取缔法、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等特定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者,并无刑度上之筛滤。

质言之,就毒品犯罪而言,纵为罚金或缓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既已宣告缓刑即无妨」之说明,实难谓已斟酌该号之结构。就各号结构详加精查而后设定目标,于外国人案件乃属起点。

刑事之记录可能束缚入管之主张

尚有一点常遭忽略:刑事程序中所制作之供述笔录,以及有罪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于其后入管程序中亦被作为前提加以处理。若刑事阶段留下「作为组织成员持续参与」之记载,则于入管程序中主张「不过为一时性、从属性之参与」,将变得极为困难。

反言之,若自刑事阶段即着眼于入管程序,则可就何者以何种方式留存于记录预作设计。本所认为,此项设计正是外国人刑事辩护之核心。

责任主义于退去强制事由应及于何处

另,本所于此一领域尚提出更进一步之问题意识。刑事案件以故意或过失之有无为处罚前提;而入管实务则长年沿袭「判断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时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惟以行政处分课以重大不利益之际,责任主义之思想究应及于何种程度,乃涉及宪法论与行政法论根本之问题。

松村律师就一名因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退去强制危机之女性案件,现正进行诉讼,正面质问此一论点。案件既在系属中,自不得预断结论;惟自刑事阶段即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将构成其后入管程序主张之基础,此点已可言明。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一体设计,置于方针之核心。

于经认定成立助长非法就劳罪之案件中,本所取得前所未见之在留特别许可。此乃自刑事阶段即以退去强制程序为视野持续累积活动之结果。

此外,本所于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之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就丧失在留资格状态下遭逮捕起诉者,亦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刑事与入管双线之解决实绩,均有累积。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择任辩护人时,仅审视其有无刑事案件经验,于外国人案件尚有不足。该案件将如何反射至在留?为此于刑事阶段应留下何者、不应留下何者?敬请确认辩护人是否具备此项设计。咨询之际,本所当就自身思路详加说明。

另,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系基于该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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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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