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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担任公司汇款、会计业务而成为侦查对象时:员工之处境与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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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担任公司汇款、会计业务而成为侦查对象时:员工之处境与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

因担任公司汇款、会计业务而成为侦查对象时:员工之处境与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

2026/08/08

经营贸易或支付代理之公司因资金流向而受侦查,进而波及实际负责汇款、收支处理之员工,此类案件时有所见。于本人之认识中,不过是执行受交代之转账、登载账簿、依委托之名义开设账户而已。然侦查机关则视此逐项处理为使资金来源趋于难辨之作用。本文谨梳理:以公司业务名义经手资金之在日中国人,究将以何罪名、循何争点接受侦查。

核心要点

  • 可能构成之罪名,包括犯罪收益等隐匿罪、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违反、银行法违反(无登录之汇兑业务)、诈骗罪之帮助等。
  • 纵属员工身分,若认定其对资金性质具有认识,则「系依业务处理」并不构成免责事由。
  • 反之,于难与通常会计、汇款业务相区别之案件中,仍存具体阐明欠缺认识之余地。
  • 持「经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在留资格者,工作单位之消灭本身即生在留资格该当性之问题。
  • 不问刑事处分之轻重,在留期间更新中之素行评价(入管法第21条第3项)另行发生作用。

可能被追究者为何

明知系犯罪所得收益,仍就其取得或处分伪装事实,或予以隐匿者,可能构成《关于处罚组织性犯罪及规制犯罪收益等之法律》第10条之犯罪收益等隐匿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此外,就欠缺本人确认之账户开设,或使用他人名义账户者,尚须审酌《关于防止犯罪收益转移之法律》各项规定;若未经登录而以汇兑交易为业者,则另涉银行法违反。

「系依业务而为」并非免责事由

身为员工、遵从上司指示、除薪资外未获取报酬——凡此于本人皆属理所当然之前提,惟其本身尚不足以否定刑事责任。判断之核心,仍置于对所经手资金之性质究竟认识至何程度。

然此项认识之有无,正是此类案件最大之争点。侦查机关往往自汇款分拆之反常、名义之繁多、交易对象实体之薄弱、与业务量不相称之高额报酬等情节,推认其具有认识。对此,应就业务指示系统中之位置、公司内部共享信息之范围、同类处理于业界是否属常见做法、有无确认交易对象实体之权限与机会等情节,具体加以呈现。

工作单位丧失之意义

此类案件另有一特有问题:公司本身遭查处时,本人在留资格之基础亦随之丧失。「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等就劳资格,均以从事特定活动为前提。工作单位停业后,该活动即无从延续,除可能成为入管法第22条之4所定在留资格取消之对象外,于在留期间更新之际,亦将被追问在留资格该当性。

纵刑事案件获不起诉,此一问题仍然存续。故于刑事程序展望之外,尚须及早检讨转职之可否、所属机关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之履行,以及更新申请之时点等事项。

何以将目标置于不起诉

犯罪收益等隐匿罪法定刑较重,一旦有罪,存在宣告逾1年拘禁刑之可能,届时即生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问题。纵仅止于罚金或缓刑,于在留期间更新之际,仍将于入管法第21条第3项之裁量判断中受素行评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公布之更新、变更指引,即将素行善良列为审查要素。

故此类案件亦宜将目标置于起诉前之不起诉处分。欠缺认识、业务角色之局限性、公司内地位之低微、配合侦查之态度等情节,应经由检察官面谈与意见书具体呈现。

初动阶段应留意之处

  • 业务上所制作之资料(邮件、签呈、账簿、指示书)亦可成为显示本人角色局限之资料。请注意勿因公司指示而予以销毁。
  • 公司方之律师与本人之辩护人,存在利益不一致之场面。是否将一切委由公司所安排之律师,宜审慎斟酌。
  • 关于资金流向之说明极为复杂,经由翻译之供述易生细节出入,而此种出入其后将成为争执供述可信性之材料。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就企业内部所生案件,以及资金流向成为争点之案件,自刑事与民事双面加以处理。

曾有经营批发业之委托人遭遇「取り込み诈骗」被害,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查明对方身分,最终取得远逾被害金额之7,500万日元和解金。追踪资金流向之作业,无论立于被害人抑或被疑人之立场,皆属共通之关键。

另有案例:就以虚伪股东会决议解任代表董事一案,本所主张决议不存在,于东京地方法院与东京高等法院均获胜诉;亦曾于外资企业支配权纷争中为委托人取得胜诉。以企业内部对立为背景之刑事案件,理解此类构图实为辩护之前提。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以公司业务名义所为之事,某日起竟被叙述为犯罪之一部——此一转换最令本人困惑。惟业务记录通常留存,指示系统亦得追溯。依循该等记录呈现角色之限度,即为此类案件之第一步。

另,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系基于该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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