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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机与社交软件记录被认定为共犯时:如何争执数字证据所描绘之「指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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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机与社交软件记录被认定为共犯时:如何争执数字证据所描绘之「指示关系」

因手机与社交软件记录被认定为共犯时:如何争执数字证据所描绘之「指示关系」

2026/08/08

匿名流动型犯罪集团(日本称「トクリュウ」)所涉抢劫、诈骗之查处接连不断,亦有报道指出中国籍年轻人以指示角色遭逮捕。此类案件中,置于共犯关系举证核心者,乃扣押手机之解析结果:通讯软件之往来、已删除记录之复原、位置信息、汇款应用之记录。当此等资料一并陈列,本人「不过是做了被交代之事」之说明,往往被视为不足采信。本文旨在梳理:面对基于数字证据之共犯认定,究竟得就何者、以何种方式加以争执。

核心要点

  • 使用高度隐密之通讯软件此一事实本身,即被用作推认犯罪认识之间接事实。
  • 已删除之记录仍可复原,故逮捕后之删除行为将被评价为湮灭证据,并影响羁押与保释之判断。
  • 共谋共同正犯之成否,取决于对指示内容之认识范围,即谋议之射程。
  • 对于未获告知全局之末端参与者,争执其正犯性之余地现实存在。
  • 抢劫、诈骗法定刑较重,一旦判处逾1年之拘禁刑,即直接触及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

解析结果虽为「事实」,其意义则属解释

手机解析所得者,乃何时与何人收发何物之客观记录。此项记录本身通常无从否认,得以争执者,系该记录究竟意味何事之评价。例如「那件事拜托了」一语,究应读为对犯行指示之应允,抑或读为其他业务往来,端视前后文脉、当事人关系、报酬性质等情节而定。

侦查机关通常采取与犯罪成立相契合之读法;辩护人则须自同一记录出发,以具体情节支撑另一种可能成立之读法。此项工作非纵览记录全貌不能为之,仅凭侦查机关摘取之片段往来,文脉早已流失。

使用高度隐密之软件本身即生不利

此类案件中,具备讯息定时自动消失功能之应用,或高度匿名之账号,其使用往往被指为足以推认犯罪认识之情节。惟此等应用于包括华语地区在内之诸多地域,亦属日常所用。呈现日常使用之实态、该账号之开设时期、与犯行无涉之往来数量等情节,当可使此种推认相对化。

删除系最应避免之应对

逮捕前后删除记录之行为,多数情形经复原而暴露;且删除此一事实本身,即被视为犯罪认识与湮灭证据意图之表征,对羁押要件中湮灭罪证之虞(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第2号)之判断,以及保释之判断,均生直接影响。家属代为保管本人手机时亦同。操作之前,务请先与辩护人商议。

争执共谋之射程

共谋共同正犯之成立,须就犯罪之实行相互通谋。此处所生问题,乃通谋所及之范围为何。受托收送包裹、受命准备账户、受指示将人员送往现场——自此等个别行为,是否即可当然导出对抢劫或诈骗此等具体犯罪之实行具有认识与容认,殊非理所当然。

辩护活动上,应依记录具体呈现本人所获信息之数量与品质、报酬金额与所担任角色之对应关系、有无脱离之机会、与指示者从属关系之程度等情节。愈处于组织末端者,愈存在远离全局而仅被赋予角色之结构。

对在留之影响

抢劫罪(刑法第236条)为5年以上有期拘禁刑,诈骗罪(刑法第246条)为10年以下拘禁刑。二者均现实存在宣告逾1年拘禁刑之可能,届时即生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问题。该号与缓刑之关系尚须就条文结构详加精查,惟无论如何,以取得有罪判决后争取缓刑为设计,实有无从守住在留之场面。于起诉前阶段向检察官呈现参与之限度与认识之程度,争取不起诉处分或以较轻罪名处理,方为务实之选择。

初动阶段应留意之处

  • 遭要求告知手机密码时之应对,因案而异,请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
  • 行使沉默权,并非仅指全然不为供述。就何者陈述、陈述至何程度所为之设计本身,即属辩护活动。
  • 经由翻译之讯问中,关于受指示方式之微妙措辞往往未能精确记录。译语之确认,唯有当场方能进行。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就组织型案件中被指于末端参与者之辩护,已累积众多经验。

曾有当事人以特殊诈骗之取款角色遭多次再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并竭尽主张与举证,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再逮捕接踵而至之局面,逐案切分争点之作业尤为关键。

另有案例:就利用海外社交软件所为之侮辱被害,经日本警方与国际刑警组织协作,刑事告诉获得受理;亦有以假处分程序删除冒名账号之案例。就跨越国境之数字证据处理,本所自被害人与被追诉人双方立场均累积经验。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数字证据看似雄辩,实则为欠缺文脉之碎片。就自该碎片编织而成之叙事,依记录呈现另一种可能之读法,正是此类案件中辩护人之职责。扣押机器之解析需时颇久,其间可资准备之事项甚多。

另,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系基于该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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